刑法中的惩罚理论:报复性、改良性、威慑性

2025年6月25日 | 阅读 7 分钟

惩罚是刑法的关键方面,作为维护秩序和确保正义的工具。每个社会都制定法律来规范行为,并对违反者规定惩罚。惩罚本质上是对个人实施错误行为所施加的后果。其主要目的是为受害者提供正义,并在社会中维护法律和秩序。

Punishment Theories in Criminal Law: Retributive, Reformative, Deterrent

惩罚可以定义为剥夺一个人合法享有的某些权利或自由。它具有多种功能,从威慑潜在犯罪者到改造罪犯和伸张正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的惩罚理论不断发展,每种理论都对如何处理犯罪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惩罚的三种主要理论是报应论、改造论和威慑论。报应论以正义为基础,确保犯罪者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后果。改造论侧重于改造罪犯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威慑论旨在通过灌输对惩罚的恐惧来预防犯罪。

什么是惩罚?

惩罚是刑法的主要后果。它是法院对被判有罪之人施加的刑罚。施加惩罚涉及限制公民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这只有在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判后才能进行,并且惩罚必须由经授权的法律官员执行。

允许惩罚的法律对于维护法律和秩序以及确保每个人都获得社会、经济和政治正义至关重要。马努的话强调了惩罚的重要性:“刑罚使人们受到控制,保护他们,在他们睡觉时保持警惕,并被智者视为正义之源。”

为了惩罚一个人,他们被判有罪的罪行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并附带具体刑罚。只有在犯罪发生前法律已经存在的情况下,犯罪者才能根据法律法规承担责任。法院必须严格解释这些法规。

惩罚理论

1. 威慑论

丧失能力是指通过逮捕等方式阻止某人造成伤害,这与惩罚的威慑理论密切相关。在该理论中,“威慑”一词表示劝阻个人犯罪。伯内特法官曾说过:“你被绞死不是因为偷了一匹马,而是为了防止其他马被偷。”这句话强调了威慑理论的核心思想,即惩罚不仅是为了惩罚罪犯,也是为了阻止未来的犯罪。该理论的主要目标是防止罪犯和他人再次犯罪,促进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理论旨在通过利用对惩罚的恐惧来威慑罪犯和社会,从而预防犯罪。支持者认为,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突显了严重的后果,从而培养了人们对犯罪甚至产生念头的恐惧。

威慑理论与法理学的社会学派相契合,该学派将法律视为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杰里米·边沁、托马斯·霍布斯和切萨雷·贝卡利亚等社会契约论哲学家在塑造现代犯罪学威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认为,当惩罚是确定、迅速和严厉时,理性个体在选择违法之前会考虑风险和后果。

通过考察这些著名法学家的理论,可以得出结论,威慑理论包含三个主要要素:

  • 严厉性 - 它指的是对犯罪者施加惩罚的严厉程度。为了有效地约束和改造罪犯,在法律体系内建立明确的惩罚和处罚规定至关重要。同时,重要的是要确保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如果惩罚过于严厉或过于宽大,可能会削弱威慑效果,无法阻止未来的犯罪行为。
  • 确定性 - 在发生不法行为的情况下,犯罪者必须无一例外地受到惩罚。哲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强调,为了防止某人犯罪或重复犯罪,必须在犯罪者心中牢固确立,他们的非法行为无疑将导致惩罚。这种后果的确定性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
  • 迅速性 - 惩罚的有效性随着其执行的及时性而增加。法律程序的完成和惩罚的实施越快,其在威慑犯罪方面的影响就越大。及时惩罚强化了犯罪与后果之间的联系,增强了其威慑作用。

批评 - 威慑理论基于“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原则,意为“不知法律不免责”。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责任了解并遵守法律,即使他们不知道法律。然而,该理论没有考虑犯罪行为的原因或社会对犯罪者的对待。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它在减少犯罪方面是无效的。

2. 报应论

报应理论仍然是惩罚最古老、最基础的方法之一。它植根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肢还肢、以钉还钉”的同态复仇原则,强调惩罚应与造成的伤害直接对应。

根据约翰·萨尔蒙德爵士的说法,报应性惩罚的主要目标是报复罪犯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报应论的支持者认为,犯罪者应遭受与其造成的伤害(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相称的痛苦。该理论只关注惩罚那些实际犯罪的人,而不考虑潜在或未来的罪行。它还坚持认为,惩罚的严厉程度必须与造成的损害程度相符。

主张这一理论的法学家认为,惩罚罪犯让他们体验到他们给受害者带来的痛苦,并理解他们行为的不道德性。这种方法也被称为复仇理论,它具有双重目的,即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向社会强调法律系统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并消除犯罪者在犯罪时获得的不公平优势。

批评 - 在执行报应性惩罚时,必须确保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公平匹配。如果惩罚过于严厉,可能会导致社会中的怨恨和复仇欲望。此外,如果死刑缺乏法律问责制,国家可能会滥用权力,并将其用作压迫或折磨的工具。

3. 改造论

改造理论,又称改造性判决,基于圣雄甘地的原则:“谴责罪恶,而非罪人。”它认为国家的法律体系应旨在改造罪犯,而非仅仅惩罚他们。该理论强调,犯罪行为并不能抹去一个人的基本人性。支持者相信,在适当的支持、同情和指导下,犯罪者可以成为负责任的守法公民。

克里希纳·艾尔法官在Mohd. Giasuddin诉安得拉邦案中的陈述:“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抓住了改造理论的精髓。该理论认为,犯罪受到一个人的生理或情感状态、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周围环境的影响。它将犯罪视为一个人品格与意图之间冲突的结果。改造理论将罪犯视为需要帮助和改造的个体。国家应侧重于在监狱中改造犯罪者,并确保他们在刑满释放后能够过上尊严的生活。

改造理论取得了一些成功,特别是在青少年方面,通过假释、赦免、缓刑、减刑和少年管教所等措施。该理论旨在通过教育罪犯并教导他们技能、艺术或手艺来改造他们,以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过上正常的生活。实施这一理论的努力始于1956年,当时人民院提出一项废除死刑的法案,但这些目标尚未完全实现。

根据改造理论,惩罚是恢复的手段,而非威慑。它反对惩罚或严厉惩罚罪犯,因为这会使他们失去人性,而不是帮助他们改变。

结论

刑法中的每种惩罚理论都有不同的目的。报应理论通过按比例惩罚罪犯来伸张正义,但不侧重于预防未来的犯罪。改造理论强调改造,通过教育和咨询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尤其有益于初犯和青少年。威慑理论旨在通过制造对惩罚的恐惧来预防犯罪,但它可能无法解决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

由于没有单一的方法是完美的,因此结合所有三种理论要素的平衡系统可能是实现正义、减少犯罪和促进改造的最有效方式。

常见问题

问题1. 在惩罚理论的帮助下,刑事司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案:惩罚有多种目的,包括阻止罪犯进一步犯罪,影响社会中的高危个体,威慑潜在犯罪者,并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区。基于这些目标,发展了不同的惩罚理论,每种理论都为维护正义和社会秩序提供了独特的方法。

问题2. 哪种惩罚理论适合改造罪犯?

答案:改造理论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关键方面,侧重于改造罪犯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负责任的公民。它反对一切形式的体罚,而是提倡教育、咨询和技能发展作为改造个人和预防未来犯罪的有效方式。

问题3. 威慑理论是否接受死刑?

答案:各国已经研究了威慑与死刑之间的关系。然而,研究结果仍不确定,因此很难确定威慑理论对死刑是否有任何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