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 年印度合同法下的保管

2025年6月26日 | 阅读23分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在各种交易中找到留置权的各种例子。一个非常常见的留置权例子是,当一个人将他的电器交给电工维修,而电工则为其维修该电器。假定维修完电器后,电工必须将其归还给送修的人。在这里,如果我们看这个交易,这就是留置权,其中将电器交给电工维修的一方是留置权人,而电工在此是受托人。此外,被留置的物品是该电器,而留置的目的是维修并归还。

Bailment Under Indian Contract Act, 1872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能找到许多其他的留置权例子,例如快递服务、租用任何车辆、从图书馆借书等。留置权的概念在商业交易和业务中非常普遍。在本文中,我们将涵盖留置权的各个方面以及印度合同法1872年有关留置权的各项规定。

留置权的含义

“留置权”一词源于法语单词“Bailler”,意为交付。在此语境下,物品的所有者将其占有权移交给另一个人,以达到特定目的,并且假设在完成该目的后,另一个人将归还该物品给所有者。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48条,留置权是指留置权人将物品交付给受托人,以达到特定目的,并附带理解,在该留置目的完成后,物品将归还给留置权人。

留置权各方

留置权被视为一种特殊合同,与任何其他有效合同一样,它也包含有效合同的所有特征。在留置权合同中,正如任何普通合同一样,涉及两方。然而,用于这些方的术语与我们用于普通合同的方不同。在留置权合同中,一方称为留置权人,另一方称为受托人。

留置权人是出于特定目的将物品占有权移交给另一个人的人,并附带隐含的理解,一旦目的实现,另一个人将把物品归还给他/所有者。在这里,被留置物品的另一个人被称为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并不总是要求双方之间存在任何明确的协议或合同。这是因为即使双方之间没有协议或合同,留置权也可以产生,但他们仍然充当留置权人或受托人。此类留置权的一个例子是遗失物品的拾得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人发现自己不拥有的物品,或者无法追踪到该丢失物品的真正所有者时,在这种情况下,该物品的拾得人应作为该物品的受托人,并应采取合理措施追踪该物品的所有者。在这里,遗失物品的拾得人必须遵守受托人的所有义务。此外,收货人还必须在物品归还给合法所有者之前对其进行合理保管。

可以留置哪些物品?

根据现行法律,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而不能针对不动产。此外,金钱、法定货币或任何货币不属于留置权的动产定义。例如,如果一个人将钱存入银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将钱存入银行并期望归还,那也不是留置权合同。

留置权的要素

要使留置权合同有效,此类合同必须具备某些要素。以下是有效留置权的要素:

1. 占有权转移

留置权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必须将待留置物品的占有权转移。这种占有权的转移将由物品所有者进行给受托人。在移交占有权时,还应说明留置物品的特定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占有权的转移仅限于临时期限;也就是说,它只在留置目的完成后有效。此外,在特定时期内,受托人对被留置的物品拥有排他性控制权,因此,受托人在该时期内可以阻止或控制陌生人或第三方接触该物品。

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49条讨论了留置权人向受托人转移占有权的方式。从第149条的措辞中可以推断,物品的占有权可以通过实际转移或推定转移来交付。当留置权人直接将物品交付给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行事的人时,将被称为实际占有权转移。另一种交付物品占有权的方式是,当留置权人采取一项行为,该行为有效地将物品占有权转移给受托人。这种类型的物品占有权转移被称为推定转移。

在Kavita Trehan诉Balsara Hygiene Product Ltd.(1991年)一案的标志性判决中,法院认为交付是留置权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存在物品占有权的转移,则不会存在双方之间的留置权关系。对于有效的留置权,受托人必须对被留置的物品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

例如,假设有一个装满珍稀文物的盒子,由于太重而无法交付。因此,仅将盒子的钥匙交给另一个人将被视为盒子的占有权转移,因此,他们之间将建立留置权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这里没有物品的实际转移,而是推定转移。

在一项法律案件中,如果某些物品仅仅由某人保管,那么他不能成为这些物品的受托人。在Reaves诉Capper(1838年)一案中,法院认为,仅仅因为仆人替主人保管物品,仆人也不能被视为受托人。这是因为他保留这些物品是由于他的雇佣性质,而不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留置权关系。

例如,假设有人带着他的仆人去市场,然后把购物袋交给他的仆人。在这种情况下,该仆人不会成为这些物品的受托人,因为他只是因为雇佣性质而保管这些袋子。

2. 基于合同的交付

一般规则是,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留置权关系,必须存在建立留置权关系的协议或合同。如果没有此类协议,则不能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留置权合同,留置权将是非法的。

但是,此一般规则有一个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之间没有合同,仍然存在双方之间的留置权合同。例外是遗失物品的拾得人。如果任何人发现丢失的物品,那么他自动成为该物品的受托人,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找到该丢失物品的真正所有者,并将其占有权交给他。此外,他必须对物品进行合理保管,以免在找到真正所有者之前物品被毁。

3. 交付必须有特定目的

为了使留置权合同有效,所有者交付物品占有权的目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此外,如果未提及具体的交付目的,则该留置权无效。占有权交付的目的可以是任何目的,例如修理电器、租用汽车或干洗衣服等。因此,当交付占有权的目的完成后,受托人必须将物品归还给所有者。

4. 归还物品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物品的交付或占有权并非永久性,仅限于特定期限/临时期限。在完成占有权交付的目的后,留置权人必须归还物品。此外,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类条款,则该留置权无效。此外,如果合同中有任何条款规定受托人将归还与被留置物品相似的物品,而不是最初被留置的物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留置权也不会被视为有效。

例如,假设我们将衣物送去洗衣店和干洗店,那么干洗店将是受托人,一旦他们完成了干洗,就必须归还衣物。此外,如果对受托人关于归还物品方式有任何具体指示,那么受托人有义务按照留置权人的指示归还物品。

在名为Sheo Singh Rai And Anr.诉印度国务卿(1880年)的标志性判决中,一名男子持有政府发行的九份本票。为了将这九份单独的票据合并成一张48000卢比的单一票据,他去了财政官员那里。后来,其中一些票据被财政部门的一名雇员盗用。该男子起诉财政部门,声称他与财政部门之间存在留置权合同。法院在此案中认为,不存在留置权合同,因为没有承诺将票据归还给该男子,因此,该留置权合同无效。因此,政府不承担归还的义务。

留置权的分类

根据留置权的性质,它主要可分为两类,然后可以根据各种分类理由进一步细分。

1. 基于报酬

无偿留置权

在无偿留置权中,留置权人无需任何报酬即可留置物品。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将物品的占有权交给受托人时,不期望获得任何利益。无偿留置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让我们通过一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来理解。

假设您借书给朋友阅读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您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物品(即书)被留置,留置的目的是阅读。此外,也期望在朋友读完书后,他或她会将其归还给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有效留置权的要素都得到了满足,因此,这是一个留置权,但属于无偿留置权。

有偿留置权

在这种留置权中,涉及报酬,并且从留置权交易中获得某些利益,将被称为有偿留置权。即使是有偿留置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非常普遍。

例如,假设您将手表送去修理店修理。店里的工人修理好后将其还给您。在这里,您还必须向工人支付一些钱来修理您的手表。这就是报酬的作用,使这种留置权成为有偿留置权。在有偿留置权的情况下,如果您不支付报酬,那么即使留置目的已完成,受托人也有权不将物品归还给您。换句话说,受托人将有权对物品行使留置权,直到收到报酬。

另一种非常常见的有偿留置权是,当一个人租用自行车一段时间并为此向租赁人支付一些费用。这里也是有偿留置权。

但是,如果朋友向您借自行车一段时间,那么这将是无偿留置权。因此,为了区分无偿留置权和有偿留置权,检查交易中是否存在任何报酬至关重要。

2. 基于双方的利益

仅为留置权人的利益

留置权的另一种分类可以是,只有留置权人从交易中获益,而受托人则没有。这种留置权的一个例子是,当您外出时,将物品交给邻居保管一段时间,邻居在您回来时将其归还,而未将其用于个人用途。

仅为受托人的利益

在这种留置权中,只有受托人受益,而留置权人则不。这种留置权的一个例子是,您借自行车给朋友。在这里,您的朋友是受托人,并从交易中获益。

为双方的互惠利益

在这种类型的留置权中,留置权合同的双方,即留置权人和受托人,都从交易中获得某些利益。留置权人从受托人那里获得特定类型的服务,而受托人则获得报酬以向留置权人提供此类服务,或反之亦然。

例如,当一个人将衣服交给干洗店清洗和干洗时,干洗店为留置权人提供了服务,通过清洗衣服,然后作为回报,留置权人付给他一些钱作为服务的报酬。

留置权人和受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当某人有意或无意地(例如,遗失物品的拾得人)进入留置权合同时,他们也获得了与该交易相关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让我们进一步讨论留置权人和受托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

披露已知缺陷

当留置权人留置任何物品时,无论是无偿留置权还是有偿留置权,留置权人都必须告知受托人其已知的被留置物品的所有缺陷。在留置权人未能披露此类缺陷且受托人因此类缺陷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能需要赔偿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有义务赔偿受托人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简而言之,留置权人需要赔偿受托人的一切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是有偿留置权,留置权人的责任将扩展到那些他未知的缺陷。假设留置权人已向某人供应了某些物品。所供应的物品存在缺陷,留置权人自己并不知道,并且由于这种缺陷,受托人遭受了某些损失或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也可能对这种损失和损害负责。简而言之,留置权人需要赔偿受托人的一切损失。

示例

  • 假设A借用了朋友B的自行车去旅行。B知道自行车的刹车工作不正常,但他没有向A披露。后来,A发生事故受伤。在这种情况下,B可以被追究支付A的所有医疗费用以及A可能因自行车故障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的责任。
  • A向B租用了一辆自行车参加赛车比赛。在比赛中,自行车因某些故障而起火,导致A遭受了一些烧伤和其他伤害。在这里,即使B不知道自行车的故障,他也可以被追究赔偿A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的责任。

在有偿留置权的情况下

在这种类型的留置权中,如果在留置期间发生了任何额外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留置权人才需要承担这些费用。但是,如果存在普通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有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示例

假设A有一只狗,在旅行期间将狗交给专业训狗师一周。在这里,A正在为此向专业训狗师付费,因此,所有普通和合理的费用都应由训狗师承担。但是,狗严重生病了,因此,训狗师不得不请医生为其治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训狗师将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A必须向训狗师支付所有治疗狗的费用。

在无偿留置权的情况下

在无偿留置权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有责任支付在特定时期内留置物品所需的所有费用,而受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受托人保管留置权人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由留置权人偿还给受托人。

赔偿受托人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59条,留置权人可以提前终止留置权合同,即使在留置期满之前。但是,如果由于提前终止留置权而导致受托人遭受任何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必须赔偿其因合同突然终止而造成的损失。

让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理解这一点。假设A将汽车借给B七天。之后,B为接下来的七天给汽车加满了燃油。与此同时,三天后,A因个人原因向B索回汽车。在这里,由于B已经为汽车加满了七天的燃油,因此他遭受了未来四天燃油费用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A必须赔偿B剩余四天未使用的燃油费用。

因留置权人有缺陷的权利而遭受损失的赔偿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64条,如果留置权人将物品留置给受托人,但物品的权利是不完善或有缺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托人因此遭受损失或伤害,留置权人必须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或伤害。

收回物品

任何留置权的一般规则是,一旦留置目的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物品将归还给物品所有者或留置权人。然而,留置权人也有义务在留置期满或留置目的完成后向受托人索回其物品。如果留置权人未能索回其物品,而受托人必须将其物品保留一段时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将不得不报销受托人保管物品所产生的费用。

例如,假设Suresh要进行为期两周的旅行,所以他将狗交给专业训狗师,并每周支付他200卢比的费用来照顾狗及其食物等。后来,Suresh的旅行延长了一周,因此,训狗师不得不将狗再保留一周。现在,在这种情况下,Suresh必须向训狗师支付延长期限的费用以及他为照顾狗所 incurred的所有费用。

受托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被留置的物品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51条,受托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被留置的物品。他需要像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被留置的物品。此外,无论留置合同是否有报酬,这都是无关紧要的,这意味着即使留置是无偿的,受托人仍有义务妥善保管物品。

妥善保管物品意味着他必须像一个普通审慎的人一样保管自己的物品。如果受托人有任何失职行为,则受托人负责赔偿留置权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让我们通过一个非常常见的例子来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点。假设A将他的狗交给B保管10天,B每天支付A 100卢比。B错误地敞开了他草坪的大门,狗逃走了,后来被某人偷走了。在这种情况下,A的狗因B的疏忽而丢失,因此,现在由B负责赔偿A的损失。

未经授权使用物品

根据该法第154条,如果受托人以其在留置权合同条款下未获授权的方式使用被留置的物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使用过程中物品受到任何损害,那么受托人有义务赔偿留置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此外,无论他是疏忽使用还是谨慎使用,他都将有责任赔偿留置权人。

假设A将书借给B用于考试复习。后来,B将这本书给了C,由于C的疏忽,书页被弄脏了。对此,B可以承担责任,并需要赔偿A。

不得将留置物品与自己的物品混淆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受托人有义务不将留置权人的物品与自己的物品混淆,他必须将留置给他的物品分开存放,并防止它们与其他物品混淆。印度合同法中有各种条款处理此类问题。

  • 第155条: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55条,如果留置权人与受托人同意将留置的物品与受托人的物品混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在混合物中将按比例拥有份额。
  • 第156条: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56条,如果留置权人未经留置权人同意,将留置的物品与其他受托人的物品混合,那么如果留置权人的物品仍然可以从混合物中分离出来,那么从混合物中分离物品所产生的费用将由受托人承担。
  • 第157条: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57条,如果受托人未经留置权人同意混合了留置的物品,并且现在无法将留置权人的物品与混合物分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必须赔偿留置权人物品的损失。

归还物品的任何增值

留置权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在留置物品期间,留置物品产生了任何利润,那么受托人有义务将这些利润归还给留置权人;受托人不得将这些利润留给自己。但是,如果存在允许受托人在留置期间保留留置物品产生的利润的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保留这些利润。

示例

假设Ramesh将他的母牛交给Bhavesh一周。在此留置期间,母牛生下了一只小牛。在这种情况下,Bhavesh有义务将小牛归还给Ramesh,后者是此处的留置权人。Ramesh可以在留置期满后要求归还母牛和小牛。

归还物品

受托人的义务是在留置目的完成且留置期限届满后,将留置的物品归还给真正所有者(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的权利

执行权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和其他一些法规,留置权人享有某些权利。留置权人有权在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这些权利。

合同无效

当两人签订留置权合同时,合同的目的也由双方确定。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53条,如果受托人做了任何事情或以不符合留置权条款的方式使用物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在固定留置期届满前终止留置权。

例如,假设A将汽车借给B使用一周。之后,B将汽车借给C并收取费用。在这里,留置权条款已被违反,因此,A可以在一周期限届满前终止留置权合同。

归还无偿借出的物品

在无偿留置权的情况下,一旦留置目的完成或留置期满,留置权人就有权要求归还物品。

向不法行为者索赔

在留置权的情况下,如果被留置的物品被盗或第三者或陌生人对物品造成任何损害,留置权人和受托人都有权对此类方或陌生人提起诉讼,以追回遭受的损失或提起追回占有权的诉讼。

受托人的权利

交付无所有权给留置权人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66条,如果留置权人留置了其没有所有权的物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其指示独立地将物品归还给留置权人。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真正所有者(留置权人)遭受任何损失,那么受托人将不负责。

请求法院停止交付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67条,在留置权的情况下,当留置权合同的任何第三方声称他是被留置物品的真正所有者,并且应将物品交付给他时,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停止交付并向法院请求裁定被留置物品的所有权。一旦法院确定了真正所有者,受托人就必须将物品交给真正所有者。

对侵占的权利

根据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80条,如果交付给受托人的被留置物品被盗,或者受托人以其他方式被剥夺了被留置物品的占有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所有者有权提起诉讼追回这些物品,并可以要求赔偿。

受托人留置权

在有偿留置权的情况下,也存在报酬。在这种类型的留置权中,存在一种情况,即受托人仅在留置权人支付报酬时才需要将物品交付给留置权人。受托人可以保留物品,直到留置权人支付报酬金额。这项权利被称为留置权,可供受托人在被留置的物品上行使。

留置权的一般规则是,一旦留置目的完成或在固定留置期届满后,受托人有义务将物品归还给留置权人,但在留置权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在付款前保留物品。

非法定留置权

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148条仅涵盖存在留置权协议的此类留置权。该协议可以是明确的或隐含的。然而,该条并未涵盖双方之间不存在明确或隐含的留置权合同,但仍然保管着遗失物品的人必须充当该物品受托人的此类留置权。这种类型的留置权被称为非法定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自动承担保管物品的责任,而无需任何明确的留置权合同。

早些时候,这种留置权没有得到认可。相反,这些法律仅用于处理通过留置权双方的相互协议而产生的留置权。

这种类型的留置权,即不存在达成留置权合同的协议或双方的共同同意,是一个新概念。这种类型的留置权是在某人的自愿或非自愿行为使该人占有了他人的物品时产生的。即使没有正式协议,对他人的物品的保管也足以产生一种留置权。

在一个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例中也提到了同样的事情。案例名称是Ultzen诉Nicholas(1894年)。案例的事实是,原告去一家餐厅,服务员Respondent(即餐厅的服务员)拿走了原告的外套并将其挂在钩子上。然而,原告并没有要求服务员拿走他的外套,这是服务员完全自愿的行为。后来,原告发现他的外套在钩子上不见了。原告起诉被告,声称即使原告没有要求服务员拿走他的外套,并且这是服务员的自愿行为,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留置权合同,因此,被告有义务妥善保管外套。

法院在此案中认为,即使服务员出于礼貌拿走了被告的外套,这是他的自愿行为,双方也没有达成合同的共同同意,但是服务员在这里必须充当受托人,并妥善保管外套并归还给所有者。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非合同留置权关系。因此,法院认为餐厅应对物品丢失负责,并命令餐厅向原告赔偿损失。

另一种非法定留置权称为非自愿留置权。在这种类型的留置权中,个人因意外而获得物品,而非自愿。

结论

留置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它可以非常简单地产生,但重要的是要理解,它也为双方带来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印度合同法1872年处理了与留置权概念相关的各项规定。它没有具体说明留置权的类型,但这些类型包含在法案的规定中。

此外,为了在双方之间建立留置权关系,并不总是需要明确的协议或双方的共同同意。有效合同的所有要素都适用于留置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