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 1872 下的沉默作为沟通

2025 年 6 月 27 日 | 7 分钟阅读

承兑与纯粹沉默的介绍

要形成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各种要素或要求。承兑是其中一项要素。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合同则不然。合同包括要约、承兑和有效的对价。

要形成一份合同,通常由称为要约人的人向另一称为受要约人的人发出要约。当该要约被另一方接受时,所提出的要约就构成了合同(通常是法律承诺)。

Mere Silence As Communication under ICA, 1872

这个通过要约和承兑形成合同的过程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主要问题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即在提出和接受要约时。要获得有效的承兑,一个重要的要素是它应该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还有一个解释这种情况的格言,称为合意一致。它意味着双方想法的契合。这清楚地表明,在承兑时,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必须以相同的方式理解要约和承兑。

在印度法律中,“纯粹沉默”不被视为有效承兑。即使在作为印度法律根源的英国法律中,纯粹沉默也不被考虑在内。承兑可以采取明示和默示的形式。

纯粹沉默作为承兑的概念

根据《1872 年印度合同法》第 2(b) 条的规定,承兑定义为:

“如果提出要约的人向其表明同意,则该要约被视为已承兑。要约一旦承兑,即构成承诺。”

从承兑的定义中可以得出结论,当收到要约的人向该要约表示同意时,在这种情况下,就说该要约已被承兑。同样,在要约承兑后,它就构成了有效合同。

从上述定义可以清楚地看出,为了使承兑有效,更重要的是承兑必须传达给要约人(或要约人)。

根据 Shah 法官的说法,仅仅在思想上同意要约不足以达成任何协议。相反,协议或合同必须通过要约人意图的某些外在表达来达成,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其他行为。证明纯粹沉默不可接受的一个例子是 1862 年的 Felthouse v. Bindley 案。

Felthouse v. Bindley 案 (1862)

在 Felthouse v. Bindley (1862) 案中,法院裁定纯粹沉默不能被视为受要约人方的承兑。

该案的事实是,保罗·菲尔特豪斯(Paul Felthouse)是他侄子约翰·菲尔特豪斯(John Felthouse)的叔叔,他与侄子谈论购买他的马。过了一段时间,他(保罗)给侄子写了一封信,提到如果他(约翰)不回复信件或保持沉默,他(保罗)将认为马卖给了他,马将成为他的财产。侄子忙于拍卖,没有回复信件。

除此之外,侄子还明确告诉拍卖师宾德利先生(Mr. Bindley),不要在拍卖会上卖马。但宾德利先生还是把马卖了。保罗·菲尔特豪斯得知此事后,起诉宾德利先生,声称他与侄子之间的马匹销售合同已经完成。然而,宾德利先生辩称,保罗·菲尔特豪斯和约翰·菲尔特豪斯之间的马匹销售合同从未完成,因为受要约人的纯粹沉默不构成承兑。

法院裁定宾德利先生胜诉,指出仅仅在思想上接受要约并不能将要约变成有效的合同。

从本案可以得出结论,要约人不能将拒绝的负担强加给受要约人。此外,承兑必须传达给要约人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人。

要约人不能在其要约中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则该要约将被视为承兑,因为受要约人的纯粹沉默不构成承兑。

Powell v. Lee 案 (1908)

另一项与承兑相关的原则是在标志性的 **Powell v. Lee** 案中确定的,即承兑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而不是由任何第三方做出。如果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做出承兑,则不被视为有效承兑,因此,任何基于此类承兑的合同结论都将无效。

Powell v. Lee 案的事实是,原告从公司的一名员工那里得知他已被被告公司录用,但后来未能获得工作。他起诉该公司,声称该公司违反了合同。该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协议,因为他们没有传达承兑。相反,它是通过一个未经授权的人传达的。

表明沉默视为有效同意/承兑的情况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承兑必须被明确表达。承兑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做出,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承兑以清晰的形式传达,包括口头或书面。明示承兑的例子包括电子邮件和信件。默示承兑稍微复杂一些。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采取某种行动表明其接受时,就称为默示同意。

还有一种承兑方式,即通过行为做出承兑。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并根据要约的条款或条件采取了任何行动,并且当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提供的对价时,就表示已做出承兑。这也称为履行承兑。它仅通过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行为即可完成。

在 **Hindustan Coop Insurance Society v. Shyam Sunder** 案中,协议的提出者同意为其生命投保。保险公司派医生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便为其投保。调查结果显示其为一等舱。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组织者告诉被保险人,如果他支付一半的保险金额并填写表格,他的保险单将立即制作并注册。

被保险人 accordingly 提交了表格并向组织者支付了支票。收到支票后,公司将支票兑现,但在几天后,被保险人死亡。死者的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

公司辩称,公司尚未传达其对死者保险要约的承兑,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因此,他们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当公司兑现支票时,这构成了公司对死者要约的默示承兑,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索赔金额的责任。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明确将承兑传达给要约人。要约人可以规定受要约人需要遵循的特定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遵循了要约规定的方式,这也将被视为其对要约的承兑。

这种承兑的一个例子是,当提供关于失踪人员的信息并提及找到该失踪人员的奖金金额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找到失踪人员的人都被视为接受了要约,在他与要约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并且他也有权获得奖金。

承兑也需要以要约人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规定,则应以通常的合理方式进行。此外,承兑不能是附带条件的。

结论

印度法律下的这个主题会造成很多混淆,但很清楚的是,纯粹沉默不能被视为承兑。然而,这也有例外。

理论上,承兑基本上是思想的表达。它可以是受要约人被动或主动的行为。特别是,沟通方式和受要约人的行为对于确定要约是否已被其接受变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