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 1872 下的撤销接受2025 年 6 月 27 日 | 7 分钟阅读 任何有效合同的成立的第一步是发出要约。当一个人表示愿意做或不愿做任何行为而针对另一人时,即构成要约。下一个阶段是当要约被要约人接受,并且该人将他的接受告知要约人。当要约被接受时,它就成为承诺,并且与合法的对价相结合时,它就成为有效合同。提出要约的人被称为承诺人或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为承诺人或受要约人。合同成立的整个过程以及各种重要术语的定义已经根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条a款至j款进行了定义。  要理解什么是要约的撤销以及如何进行,首先了解承诺的概念非常重要。 接受“承诺”一词根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条b款进行了定义。为了成立合同,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被有效接受并告知要约人。以下是有效承诺的要件: - 承诺必须由承诺人向要约人**传达**。
- 承诺不应附带任何条件。
- 要约必须被原样接受,没有任何更改,这意味着它应该是绝对的承诺。
-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到期前接受要约。
- 只有受要约人有义务接受要约。
本质上,如果承诺人想撤销他的承诺,他不能随时这样做。相反,他必须在承诺被承诺人知晓之前撤销他的承诺。一旦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人就不能撤销他的承诺。 在**Municipal Corporation v. Pasupathi Muthuraj (1969) 1 MLJ 394**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因为承诺是在要约被撤销后作出的,即在要约到期后。 撤销承诺根据英国法律,受要约人无权撤销其承诺,因此,一旦作出承诺,即不可撤销。根据英国法律,在合同成立中,存在法律上的共识,即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不允许承诺人因其想法的某些改变而撤销其承诺是不正确的。 然而,印度法律的情况并非如此,因为《1872年印度合同法》赋予了承诺人撤销其承诺的选择权。根据印度法律,承诺人可以在承诺的传达到达要约人之前随时撤销其承诺。因此,即使承诺人将承诺的传达过程交给要约人后改变主意,他也可以在承诺仍在传达过程中时撤销它,而不是在它到达要约人之后。这意味着撤销承诺的传达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知晓之前作出。 例如,假设A通过邮寄信件向B提出要约。B接受了要约,并通过邮寄方式寄出了承诺。在此期间,当承诺的信件正在邮寄中时,如果B改变主意并想撤销要约,他可以打电话通知要约人撤销要约。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信件当时仅在邮寄途中,尚未到达要约人知晓,当撤销承诺的通知传达给要约人时。因此,这将被视为有效的撤销承诺。 撤销承诺的方式撤销承诺的方式与承诺的传达方式非常相似。《印度合同法》第6条处理了撤销的方式。《印度合同法》第6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1)由要约人向另一方发出撤销通知;(2)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或者,如果未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届满而未传达承诺;(3)承诺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先决条件;或(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如果承诺人在承诺前得知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撤销承诺的方法如下: - 向承诺人或要约人发出撤销通知
为了撤销承诺,承诺人可以发送一份声明其撤销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的承诺的通知。此通知的传达必须在要约承诺的传达之前到达。 - 因规定时间届满
如果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中规定了受要约人必须作出承诺的期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要约,则该要约将被视为已撤销,此后作出的任何承诺均无效。然而,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承诺的期限,则受要约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接受要约。何谓合理期限,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例如,假设一方B向另一方A提出购买其土地的要约。作为回报,A方提出了反要约。B方未能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接受A的要约。之后,A向C方提出新的要约,并在接受后将其土地出售给C。B方对此表示异议。但是,法院认为,由于B未能在一个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A向B的要约将被视为已撤销,A向C的要约是有效的,并且他们之间的合同将继续有效。这在**Barrick v. Clark (1951)**案中有所体现。 在另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Hindustan Aluminum Corporation v. U.P. State Electricity Board, AIR 1973 All. 263**中,法院认为,如果要在约人愿意,他可以在规定的承诺期届满后继续将要约保持有效。 - 未能履行要约人要求的条件
如果要在约中附加了受要约人必须履行的条件,那么在所有条件都履行后,合同才有效或要约才被视为已接受。然而,在未能履行条件的情况下,该要约将被自动视为已撤销。 例如,假设A提出要出售其土地给B,并且要约还提到接受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受要约人签署。但是,如果受要约人(B)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而是打电话给A并口头通知他接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视为受要约人没有完成要约规定的方式,因此承诺将无效。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在约人认为受要约人的承诺有效,那么要约将不会被撤销。 -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
英国法律规定,如果要在约人死亡,而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则即使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人的死亡,该承诺也将终止。 在**Dickinson v. Dodds (1876)**案中也认为,如果要在约人在承诺之前死亡,该要约将被视为已撤销。 然而,印度法律的情况并非如此。根据印度合同法,如果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人的死亡,并向要约寄送承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承诺将是有效的承诺,并且将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形成合同。 但是,当受要约人知道要约人已死亡时,承诺将被撤销。此外,如果受要约人在知道要约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寄送承诺,那么此承诺将不是有效的。 根据印度法律,在要约人丧失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在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丧失能力,而另一方接受了要约,那么形成的合同将是无效合同,即根本不存在合同。然而,这与英国法律的结果不同。根据英国法律,如果要在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丧失能力,并且作出了承诺,那么随后形成的合同可能仅由法院根据合同任何一方的选择而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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