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 年印度合同法的历史背景2025年6月27日 | 阅读9分钟 《印度合同法》处理的是签订合同的各方的权利及其他各种规定。 我们每天都会签订大量的合同,但很多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与对方达成了合同。但仅仅因为我们不知道,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免除合同带来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它不仅附带某些义务和责任,还附带若干权利。所有这些权利、义务、责任和补救措施,在我们遇到合同违约时都可以依法获得;这些都包含在1872年《印度合同法》(以下简称ICA,1872年)中。ICA 1872年于1872年4月25日颁布。然而,它于1872年9月1日生效。 ![]() ICA,1872年,主要基于英国普通法。这是因为它是英国人起草的,而不是印度人。他们起草了多项法律,其中ICA,1872年是最重要的。现在的问题是,在没有ICA 1872年的时候,这些合同关系是如何被管理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在早期,这些合同关系是由不同社群和宗教的个人法律管辖的,例如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教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进一步了解ICA 1872年及其演变。 不同时期的合同法演变1. 吠陀和中世纪时期在吠陀和中世纪时期,没有成文法来管辖合同。它主要由从印度教法来源(包括吠陀、法典、契经和律学)中提取的各种原则来管辖。这些来源生动地解释了当时与合同非常相似的法律。这些管辖合同的规则被称为《Vyavaharamayukha》。 如果我们谈论月护王时期,我们甚至在那个时代也发现了合同概念的存在。但在当时,这些合同是作为两个个人或一群个人之间的双边交易而存在的。在那个时候,这些合同的主要要素仍然是自由同意和共识一致(即双方意思的合致)。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即使在那个时代,也有一些合同或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们不存在。 这些无效合同是
谈到目前普遍存在的、ICA 1872年有相关规定的**保管合同**(bailment),其根源在于**《Katyanasmriti》**。它曾有一项与保管合同相关的规定,称为**《Silpinyasa》**。该规定称,如果将物品存放在任何工匠那里,而工匠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这些物品,那么即使他因天灾遭受损失,也需要赔偿其价格。 然而,在所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时就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除非损失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否则他将不承担损失的责任。 还有一个概念叫做**Damdupat**,意思是如果一个人借钱给另一个人,那么无论借款人持有多久,他都不能要求对方偿还超过其借款额两倍的金额。由此可见,追讨款项的诉讼时效没有限制。 2. 罗马时期在早期罗马,合同法的演变是通过承认可强制执行的特定承诺类别,而不是为强制执行承诺制定一般规则来实现的。这一发展是罗马法的一项重大成就,确立了承诺本身可以产生一项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这些各种形式的合同表明了罗马法如何为现代合同法的许多原则奠定了基础。 3. 伊斯兰时期<在穆斯林统治印度期间,合同事务由伊斯兰合同法管辖。在阿拉伯语中,“合同”一词是“Aqd”,意为**要约(Ijab)**和**承诺(Qabul)**的结合。 根据伊斯兰法律,合同需要双方: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双方必须就同一事项达成一致,合同的目的是产生法律后果。 非法交易 根据伊斯兰法律,某些交易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
根据伊斯兰法律,赌博、偶发合同或对打赌合同也是被禁止的,后来也反映在《印度合同法》中。 合同的形成 在伊斯兰法律中,合同的形成不需要任何法律形式,只需要双方明确同意。要约和承诺必须在同一意义上针对同一事项。伊斯兰合同根据其特点进行分类
合同的无效化 伊斯兰法律提供了两种使合同无效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理由 合同可因以下原因解除
婚姻作为合同 在伊斯兰法律下,婚姻(Nikah)被视为合同。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即构成合同。丈夫必须向妻子支付一笔称为**Mahr**的款项,象征着尊重,可以在婚姻时或之后支付。 离婚的概念首先由穆斯林确立,它允许婚姻的一方摆脱合同义务。出于这些原因,穆斯林婚姻被视为合同。 4. 印度教时期:合同法的制定印度教法的法理学方法与英国法根本不同。印度教法源于大量习俗以及学者对吠陀的解释和分析,这些学者被称为**Smritikaras**(制律者)。《摩奴法典》(Manusmriti)是其中一项关键文本,其中涉及合同能力问题。《摩奴法典》确立了与《印度合同法》相似的原则,规定未成年人、醉酒者、老人或残疾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未成年人的合同 根据**《那罗达法典》(Narada Smriti)**,婴儿是指从胚胎阶段到8岁的人。从8岁到16岁,该人被认为是童年,16岁以后,该人被视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此,根据印度教法,签订合同的成年年龄是16岁,比《印度合同法》规定的18岁少两年。 5. 英国时期:印度合同法的制定在《印度合同法》成立之前,根据1726年英国国王乔治授予东印度公司的皇家特许状,英格兰法律适用于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的总统城镇。英格兰法律体系在关于承诺的可执行性方面,尝试了两种主要的假设
当不同宗教的当事方(例如,一个印度教徒和一个穆斯林)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适用被告的法律。这种做法在总统城镇得到遵循。在这些城镇以外的地区,事务则遵循公平、公正和良心的原则。这一程序一直持续到《印度合同法》实施。 1862年,在孟买、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设立了高等法院。这些高等法院的章程载有与以往法律相同的规定,要求在裁决合同案件之前适用各自宗教的个人法律。 《印度合同法》的到来今天适用的《印度合同法》最初由第三个印度法务委员会于1861年在英格兰起草。印度合同法案旨在规范合同、动产销售、赔偿、保证、代理、合伙和保管等相关法律。 ![]() 尽管该法案并未涵盖整个合同法,但其目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满足国家的法律需求。在此期间,当法官无法根据公平、公正和良心原则作出判决时,经常依赖英国法律。指导原则是,一旦一个人作出承诺,他就必须履行。 然而,认识到僵化和不公正的可能性,起草者包含了必要的例外以确保公平。他们明白,不同宗教背景的人们遵循个人法律,他们很难适应新规则。因此,该法案允许特殊习俗的个人法律管辖合同关系,除非它们与新规则相冲突。 《印度合同法》于1872年生效。不久之后,进行了修订,其中关于货物销售的第76至123条被废除,并颁布了单独的立法《1930年货物销售法》,以规范该领域。同样,关于合伙的第239至266条被废除,并引入了《1932年印度合伙法》。 结论分析合同法从罗马时期、穆斯林时期和印度教时期到英国时期的发展,可以看出,尽管技术细节、形式和执行方式各不相同,但基本原则保持了一致。在所有这些时期,都维持了某些核心原则,包括
英国人旨在将法律编纂化以确保统一,但他们也寻求尊重不同宗教团体的个人法律,只要这些法律不与主要法律框架相冲突。这种方法认识到个人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关。 |
我们请求您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以获取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