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 年印度合同法下的合同受挫2025年6月27日 | 阅读23分钟 我们可能在生活中某个时候听说过或用过“合同无效”这个词,但你是否注意过这个词的确切含义,以及它在合同和协议中是如何以及为何使用的?“无效”这个词通常意味着失败。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我们会感到沮丧,这仅仅意味着由于某些原因交易未能成功。 同样,我们也将在合同失败的情况下使用“无效”这个词。简而言之,当一份合同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时,我们就说合同无效了。但有哪些原因会导致任何合同无效呢? ![]() 如果你签订过合同或听说过合同,那么你必须知道,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某些义务或责任。为了履行合同,各方必须履行其义务。但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时会发生什么?答案是,我们将说由于该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但在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一些非当事人可控的情况时,那么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由于任何此类情况,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且无法做到,这就称为合同无效原则。在本文中,我们将涵盖合同无效的所有方面。 合同的含义要理解合同无效的含义,我们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合同。合同一词的定义可以在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h)条中找到。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任何可执行的协议都将被视为合同。简而言之,当双方互相承诺履行其义务和责任时,合同就被视为已成立。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承诺,则构成合同违约。 例如,假设A向B承诺出售其房屋。B承诺A支付10万卢比作为回报。在这种情况下,A和B将被视为已签订合同,因此,他们将有义务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然而,印度合同法也规定,并非所有协议都构成合同。那些不可执行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要使一项协议成为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合同无效原则的演变合同无效原则的概念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当时在英国存在绝对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各方有义务履行其义务,不允许任何借口。即使在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他们也不会被免除义务。这种绝对责任的理论是在Paradine v. Jane (1647)案中确立的。在该案中,被告被原告起诉拖欠租金。被告辩称,由于他被驱逐出土地,无法从中获利,因此他无法支付他本应从该土地的收益中支付的租金。尽管他被驱逐出该土地且不占有该土地,法院仍判决他承担责任,并命令他支付拖欠的租金,因为他不能因此类原因免除合同义务。 这一理论受到许多人的批评,因为它过于严苛,违背了公平、正义、合理性、良心和非任意性。为了纠正和避免这一理论的缺陷,英国法院在Atkinson v. Ritchie (1809)案中提出了合同无效原则。在本案中,事实是一艘英国船只需要在外国港口卸货,但由于两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该船无法在该外国港口卸货。由于合同履行的这种不可能,法院裁定合同无效,因此各方被免除义务。 在Taylor v. Caldwell (1863)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某些后续的不可能性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因此合同被视为无效,各方被免除了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Krell v. Henry案中,英国法院采取了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步骤。在该案中,一位平房被预订用于爱德华七世国王的加冕典礼,但由于某种原因,加冕典礼被取消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但法院裁定,由于加冕典礼是合同的基础,且已被取消,因此在本案中,合同无效。本案成为合同主要或商业性质被破坏的案件的里程碑式判决。 可能导致任何合同无效的因素如下:
印度合同无效在印度,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然而,1872年印度合同法讨论了合同履行因某些后续情况变得不可能的情况。根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合同各方必须履行其义务。然而,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第II款也规定了合同变得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及其影响。 该法案中没有关于合同无效的直接定义,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参考第56条第II款。根据该法案第56条,当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时,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合同将无效。合同履行的不可能必须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 根据合同的一般规则,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其关于合同的承诺,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则构成合同违约,受损方可根据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73条要求赔偿。然而,该法案第56条是这一规则的例外。 第56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原则。根据该条,如果由于合同的某种不可能性,合同各方无法履行其义务,则构成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将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一旦此类合同无效,合同的承诺人也将免除所有责任和义务。 第56条基于一个法律格言“Les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这意味着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做他不可能做的事情。 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根据第56条的第一款,任何关于履行不可能行为的协议都将是无效协议。例如,A同意B通过魔法发现宝藏。所以,这个协议将是一个无效的协议。 第56条第2款讨论了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最初是可能的,但后来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任何行为变得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这种不可能性可能是由于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此外,它规定这些事件或情况必须在承诺人控制之外。由于此类事件,合同的履行可能变得非法和不可能。 这意味着第56条第2款提到了两种不可能性。
根据第56条的第3款,如果承诺人知道他向受诺人承诺的事情是不可能履行的,或者他可能知道合同履行不可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诺人将对由于合同不履行而给受诺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32条与第56条的区别合同无效原则(第56条)和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32条都处理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但它们在性质和适用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第32条涉及有条件的合同,这些合同取决于特定条件或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这些合同只有在满足约定的条件时才可执行。如果条件未得到满足,合同自动无效。例如,如果一份货物运输未到,则一份关于在货物到达时购买货物的协议将失效。 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原则适用于合同,由于不可预见的和不可控的事件,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无效,因为合同各方因无法履行而被免除义务。与有条件合同不同,合同无效并非源于未满足的条件,而是源于超出合同各方控制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或标的物的毁损。 该原则的特点根据英国法律,合同无效原则的适用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基于这些条件,该原则具有以下特点。它们是:
该原则的影响应用合同无效原则后,合同自动终止,各方免除义务。由于合同在此原则适用后终止,相关各方的权利或义务也随之结束。各方与合同相关的义务也随之停止。 在承诺人知道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他可能知道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如果受诺人在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下遭受了任何损失,承诺人必须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 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无效原则不可抗力也称为天灾。它是一种由于自然灾害、洪水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的情况。此类事件不能为当事人预见,也不在其控制范围内。为了处理这种情况,合同各方会在合同中加入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被视为解除,合同各方也将免除其义务。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无效原则非常相似。 不可抗力条款的要件如下:
但是,如果合同中未提及不可抗力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则可以适用合同无效原则,也可以适用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但是,各方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在合同无效之前已收到任何利益,则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将所有利益退还给另一方。 合同无效原则在租赁合同中的应用如上所述,很明显,即使合同各方未插入任何不可抗力条款,他们仍然可以获得合同无效原则的益处。现在,人们想到的是合同无效原则是否也可以适用于租赁合同。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各种案件中对租赁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判决。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Raja Dhruv Dev Chand v. Raja Harmohinder Singh (1968)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合同无效原则不能适用于租赁合同。最高法院给出的理由是,《1882年财产转让法》本身就有一条处理此类案件的条款,即第108(B)(e)条。根据该财产转让法的一项规定,如果租赁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因火灾、洪水等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毁损或不适合使用,则承租人可以选择避免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将免除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在另一个名为Sushila Devi v. Hari Singh (1971)的案件中也持有此观点。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合同无效原则适用于合同,但不适用于租赁合同。 因此,可以说合同无效原则仅适用于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并因此被视为无效的合同,但在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参考《1882年财产转让法》第108(b)(e)条。 印度商业不可能性立场在合同案件中,我们有一个常用的格言“pacta sunt servanda”。这意味着合同各方对合同或另一方负有某些义务,并附带某些责任,并且他们必须履行所有这些义务并履行其职责。然而,合同无效原则或不可能性原则是合同规则的例外。如前所述,在因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在其控制范围内的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并且当事人将免除其义务。这些不可预见的事件可能包括合同一方的死亡、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任何自然灾害或政府的法律变更。 如果我们看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我们会发现它只处理合同履行因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在其控制范围内的事件而变得不可能的情况。然而,它不处理合同履行因商业不可能性或不切实际而变得不可能的情况。 现在,问题就出现了,商业不切实际或不可能性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合同无效原则也应该适用于这些情况?商业不切实际或不可能性是一种情况,即合同的履行是可能的,但问题是,即使合同得到履行,它可能也无法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得到执行,也不会给任何合同方带来任何利益。然而,如果合同得到履行,任何合同方都有可能遭受损失并无利可图。现在,我们将看看合同无效原则是否适用于商业不可能性。答案是,仅仅因为合同履行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遭受金钱损失,这不能作为合同不成立的有效理由。因此,商业不可能性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有效理由,因此,合同无效原则不适用。 合同违约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合同违约和合同无效是合同法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它们非常不同。我们都知道,当两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会在他们身上施加某些责任和义务以及某些权利。当事人还有义务履行其部分义务以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部分义务,那么就说他已构成合同违约。如果合同被违约,将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违约方,另一个是受影响方,他因违约遭受了损失。 然而,合同无效的情况与合同违约完全不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仅仅因为发生了一些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变得不可能。 让我们逐一看看它们之间的基本区别
印度国家农业合作营销联合会诉Alimenta S.A.(2020)案案件的事实是,有两个当事人,如印度国家农业合作营销联合会(NAFED)和Alimenta S.A.。这两个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合同条款,NAFED应向Alimenta S.A.交付一定数量的商品。但由于一场飓风,NAFED未能交付约定的全部商品,只交付了一部分。然而,他们都同意第二年将剩余的商品转交给NAFED,并通过这种方式延长了合同期限。 后来,由于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以及美国等地作物歉收,该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法律,规定当年不得出口任何商品。因此,该方未能出口约定的商品数量。受此影响,该方提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了有利于受损方,即本案中的Alimenta S.A.的仲裁裁决。此仲裁裁决后来被高等法院转化为判决。然而,NAFED向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 现在,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
判决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了判决,阐述了有条件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的区别。在此问题上,法院认为,当合同无效的原因已在合同中说明时,有条件合同的履行就被认为是不可能的。简而言之,合同不可能性或任何此类事件发生的影响已在合同条款中进行了讨论。然而,这与合同无效的情况不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并未被合同当事人预见,也不在当事人控制范围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合同无效原则。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完全依赖于政府关于商品出口的政策,可以说当事人并未预见这一点,因此,这将属于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32条的范畴。结果,合同也将无效,各方将免除其义务。 R. Narayanan诉泰米尔纳德邦政府(2021)案本案的事实是,本案的请愿人是一家商店的被许可人,他从被许可人(商店的所有者)处取得了该商店的经营许可。根据许可合同的条款,许可每年都需要续签。原告还为许可支付了一年的预付款。然而,由于COVID-19造成的财务损失,原告未能续签许可。请愿人提起诉讼,请求免除一年(即封锁期)的许可费以及后续部分年份的费用。 法院面临的问题是COVID-19是否属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在本案中,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阐述了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效原则的区别。法院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因此合同将被解除,各方将完全免除其义务。尽管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各方免除了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合同仍然存在,并且除非一方通知另一方,否则不会终止。在本案中,法院认为COVID-19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应免除封锁期间的许可费。 能源观察员诉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2017)案本案的事实是,古吉拉特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GUVNL)和哈里亚纳邦公用事业公司发布了一份公开通知,以寻求电力供应方案。Adani Enterprises向两者都提出了要约,并与两者都签订了电力供应合同。然而,后来,由于印度尼西亚煤炭出口价格上涨,Adani Enterprises提起诉讼,要求将其从两份合同的义务中解脱出来。Adani Enterprises向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提交了此申请。他们在申请中陈述,由于本案将适用合同无效原则;因此,他们应被免除合同的义务。 法院出现的问题是,在本案中是否应适用合同无效原则。 法院在本案中裁定,仅仅煤炭价格上涨不足以构成合同无效事件。这并不能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因为Adani Enterprises仍然有其他方法,例如从其他地方出口煤炭。因此,在本案中,合同无效原则不适用,Adani Enterprises也不被免除其合同义务。 不可能性介绍造成合同不履行的不可能性有两种。它可以是初始不可能性,也可以是后续不可能性。现在,问题来了,合同无效原则适用于哪种类型的不可能性?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了解这两种概念:初始不可能性和后续不可能性。 初始不可能性如前所述,如果一方签订合同,则有义务履行其合同部分,并承担某些义务。在承诺或合同的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各方不签订此类合同。然而,假设有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他承诺给合同另一方的行为是不可能履行的,但他仍然签订了这样的合同,那么这将被称为合同履行的初始不可能性。 例如,假设一方承诺另一方他会娶她,但在做出承诺时,他已婚,并且他知道他不能再婚。那么,这将被称为初始不可能性。 后续不可能性后续不可能性是指合同双方在意图履行承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有效合同,但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非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无效原则,各方免除其义务。 例如,假设A购买了一张板球比赛的门票,但在他购买门票后,比赛因雨取消。现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雨水是导致板球比赛不可能举行的不确定、不可预见的事件,那么合同A与门票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A不能要求退款。这是因为合同无效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因此,合同各方将被免除其义务。 上述讨论得出结论,合同无效原则仅适用于后续不可能性,而不适用于初始不可能性。此外,合同无效原则也不适用于仅仅延迟履行合同,但合同仍可履行的案件。 适用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2条的必要条件
结论合同无效是基于公平、正义、合理和良心的概念,因为让当事人对因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而造成的损失负责是不公平的,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在这种类型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都没有过错。 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处理合同无效的案件。1872年印度合同法的目的和宗旨也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为有效合同的形成制定指导方针。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失败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向另一方赔偿所遭受的损失。然而,在受诺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他必须赔偿另一方因合同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另外,在一份合同下,一方当事人已收到任何利益,而合同随后因任何不可能性而失败,收到利益的一方必须将所有利益退还给另一方。 下一个话题印度合同法下的保证1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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