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 年印度合同法下的邮政规则

2025 年 6 月 27 日 | 7 分钟阅读

邮政规则是关于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则的例外。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经发展了很多。这是一项在过去普遍存在的规则,当时承诺需要被送达或传达给遥远的地方。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邮政规则的所有内容,从其基础到发展和至今的变更。我们还将讨论它在当今的应用。

Postal Rule under the Indian Contract Act, 1872

引言

合同法中存在许多争议,邮政规则就是其中之一。早期,当远程地点发送要约或承诺时,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类型上存在很多困惑。为了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邮政规则应运而生。但现在,随着信息技术通信领域的进步,问题随之而来,我们是否仍然需要这项邮政规则,以及这项规则是否适用于电子邮件形成的合同。

承诺邮政规则的创建

在有效合同的形成中,要约和承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一些一般规则适用于要约和承诺。然而,邮政规则是这些一般规则的例外。那么,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如果法律已经规定了一些关于要约和承诺的一般规则,那么为什么还要引入邮政规则呢?这是因为,在过去,当没有快速便捷的通信方式时,要约人会通过邮件或邮政发送他们的要约/提议,这也被称为“慢速邮件”,因为到达要约人需要很长时间。由于这种延迟,在承诺和要约撤销方面出现了一些困惑和冲突。

关于要约的一般规则是,被要约人可以在承诺人接受之前撤销它。然而,由于被要约人向要约人传达承诺之间的时间间隔很大,因此很难确定承诺或要约撤销的确切时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邮政规则应运而生。

首次制定邮政规则的案例是 **Adam v. Lindsell (1818)**。法院面前的问题是关于合同的形成期间。在本案中,双方通过邮寄要约和承诺进行沟通,现在的问题是无法确定承诺的确切或精确时间。邮政需要几天才能到达收件人,因此无法了解被要约人做出的承诺时间。这种情况在这些案件中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并导致了这项对承诺一般规则的例外,即邮政规则的产生。

邮政规则解释

承诺的邮政规则在《印度合同法,1872 年》第 4 条第 2 款中有所提及。它为要约人和承诺人规定了不同的约束时间。根据邮政规则,首先承担义务的一方是发盘人。这是因为邮政规则规定,一旦承诺人将包含其承诺的信件发送出去,要约人就受到该要约的约束,现在无法撤销。

此外,据说当承诺人将承诺付诸传递时,他就无法控制了。然而,承诺人稍后会受到其承诺的约束。只有当承诺信到达要约人时,承诺人才会受到约束,在此之前不会。在此之前,承诺人可以随时撤销承诺。这条规则对要约人来说似乎有点苛刻,因为要约人在承诺人受到其承诺约束之前很久就受到其要约的约束了。然而,Mulla(Sir Dinshaw Fardunji Mulla)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这条规则并非基于逻辑。相反,它是为了商业便利。要约人可以通过要求实际通知承诺来避免这种风险。

示例

假设 A 住在德里,是一名要约人,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通过信件向 B(住在孟买)提出要约。B 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收到要约信。B 于 2024 年 7 月 28 日邮寄了其承诺信,A 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到。

在此,A 有权在要约到达被要约人之前撤销其要约,即在 2024 年 7 月 26 日之前。之后,A 无法撤销其要约。另一方面,B 可以在承诺到达 A 之前撤销其承诺,即在 2024 年 7 月 30 日之前。之后,他无法撤销其承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要约的传达在 7 月 26 日完成,即在被要约人知晓之时。此外,承诺的传达应视为对 A 完成于 7 月 28 日,即当它被放入通信顺序中,使其超出承诺人的能力范围时。

合同地点

《印度合同法》并未具体讨论合同的地点。然而,根据《1908 年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诉讼被认为是在案由发生的法院管辖的地域内提起的。

然而,在违约的情况下,案由被认为发生在以下地点:

  1. 合同签订的地点;
  2. 合同应履行的地点;
  3. 合同项下的款项全部或部分履行地支付的地点。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合同地点非常重要。

在邮政规则中,合同地点被认为是承诺发生并付诸传递的地点。例如,在上述情况下,合同地点将被视为孟买,因为它是唯一承诺已作出并已付诸传递的地点。

案例 - 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 1879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如果承诺信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或延误,仍视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将受其约束。

本案事实是,被告申请购买原告公司的股份。之后,公司向被告邮寄了一封股份分配信,但由于某种原因,被告从未收到。之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法院认为被告是股东,并将对股份的认缴款承担责任。

邮政规则在电子邮件中的应用

信息技术通信领域取得了巨大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人们之间的沟通距离。如今,有多种通信方式,如电话、电子邮件、在线聊天等。合同经常通过这些方式签订。例如,从屏幕的一边,要约人发出要约,在某些情况下,被要约人会立即收到,而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需要一些时间(几分钟)才能发送要约。由于这个原因,确定要约或承诺传达的确切时间仍然非常困难。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一直在担忧,他们应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还是应该在这些情况下适用邮政规则。

在通过电子邮件形成合同的情况下,没有立法法案或规定涉及承诺或要约的撤销。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任何信息或要约时,只有当要约人按下或单击“发送”按钮时,它才被视为已发送,此时要约人已无法控制。另一方面,只有当要约人成功发送要约时,被要约人才被视为已收到要约。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说这属于即时通信,因为互联网发送消息需要一些时间。

电子邮件的发送者经常会遇到发送或接收消息失败的情况。因此,它不能属于即时通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承诺的邮政规则;然而,《印度合同法,1872 年》中没有具体规定处理此事。

在 WhatsApp 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中,发送者有机会验证对方是否收到了他的消息,例如通过 WhatsApp 上的蓝勾,这可能被视为即时通信,合同的一般规则也可能适用。但更精确地说,在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法律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