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禁止不道德交易(预防)法

2025年7月1日 | 9分钟阅读

被称为“不道德交易(预防)法案”(ITPA)的法律于1986年进行了修订。该法案于1956年首次制定,当时印度签署了联合国1950年在纽约通过的《禁止人口贩卖公约》。

该法案**最初以《全印禁止不道德交易法》(SITA)的形式通过,然后修改为现行版本。**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逐步将卖淫的各个方面定为犯罪,以减少并最终根除印度的卖淫现象。为了制止对18至45岁的女性、女孩和少女的非法贩运,有必要制定《不道德交易预防法案》。这部严酷的法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印度境内和境外。

此外,通过此类立法可以消除商业性剥削(CSE),其中包括对妇女和儿童的虐待。另外,企图剥削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嫖客也将受到该法案的处罚。

The Immoral Traffic (Prevention) Act, 1956

关于1986年《不道德交易预防法案》

《不道德交易预防法案》(ITPA)源于1950年在纽约签署的《禁止侵害个人及利用他人卖淫从事贩卖行为国际公约》。

印度于1950年接受了《禁止人口贩卖公约》,以制止人口贩卖和利用他人卖淫从事剥削的行为。随后,1956年颁布了《禁止贩卖妇女和少女不道德交易法》(SITA)。

1986年,SITA被修订,导致《不道德交易预防法案》的颁布。该法案明确禁止卖淫,并处罚经营卖淫场所的人。

**该法案涵盖了广泛的罪行,包括出于卖淫目的的招募、运输、转移、藏匿或接收人员。**任何参与这些活动的人都面临法律后果的风险。**根据该法案,剥削儿童卖淫者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七年监禁。**

法案中的关键定义和术语

  • **妓院:** 妓院是指任何用于性剥削或性虐待,以谋取他人经济利益或数名妓女共同获利的住宅、房间、车辆或其中的一部分。
  • **儿童:** 儿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人。
  • **矫正机构:** 对于本法案而言,矫正机构是指根据第21条的规定创建或许可的任何设施,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可收容需要矫正的人员。根据本法案的规定,这也包括羁押候审犯人的收容所。
  • **治安官:** 治安官的定义在附表第二列中给出,相关章节赋予的权力在附表第一列中给出。
  • **成年人:** 任何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视为成年人。
  • **未成年人:** 根据本法案,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 **规定的:** “规定的”是指根据本法案建立的指南。
  • **女孩:** 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女性被称为女孩。
  • **妓女:** 妓女是指以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提供性服务的女性。
  • **卖淫:** 卖淫是指女性以金钱或实物形式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 **庇护所:** 庇护所是指任何根据本法案收容妇女和女孩的设施,无论其名称如何。例如,“根据本法案为女性候审犯人指定的收容所”。这是一个矫正机构,旨在为被营救和被监禁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培训、纪律和道德咨询,以防止违反本法案。
  •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指为公众使用而设计或可供公众使用的任何区域,包括公共交通服务的场所。
  • **妇女:** 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女性被称为妇女。
  • **特别警官:** 特别警官是指由邦政府或代表邦政府任命的,为本法案在指定区域内监督警务职责的人员。
  • **贩运:** “贩运”一词在《不道德交易(预防)法案》(ITPA)的几个章节中都有定义。特别是,本法案第5条涵盖了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ITPA进一步扩展了第5条中“贩运”的定义,包括任何试图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因此,ITPA对“贩运”一词给出了一个全面的定义。
The Immoral Traffic (Prevention) Act, 1956

经营或管理妓院的处罚

以下处罚适用于任何拥有、经营或积极参与妓院管理的人。

  • 初犯者将被处以至少一年、最高三年监禁,并处以最高二千卢比的罚款。
  • 二次或再次犯罪者将被处以至少两年、最高五年监禁,并处以最高二千卢比的罚款。

无论任何其他现行法律的规定如何,在根据第(2)款(a)或(b)项定罪某人在与任何房产或其一部分相关的方面犯罪时,与该房产有关的任何租赁或协议,无论是租赁、持有还是占用,在犯罪发生时均已存在,将自定罪之日起无效。

靠卖淫收入为生者处罚

任何十八周岁以上的人,明知故犯地接收妓女全部或部分收入,可处以最高两年监禁、最高一千卢比罚款,或两者并罚。

除非相反证明,否则当发现某人与妓女同居或经常在一起,以暗示支持、鼓励或胁迫卖淫的方式控制妓女的行动,或充当妓女的拉皮条者时,将推定该人明知故犯地靠卖淫为生。**然而,妓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儿子或女儿不受此推定限制。**

为卖淫目的诱骗、引诱或带走女性

任何从事下列行为的人,在初犯时,应处以最高二千卢比的罚款,并处以至少一年、最多两年的有期徒刑。

  • 为了卖淫,无论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寻找或试图寻找女性或女孩。
  • 诱骗女性离开某地,目的是让她在妓院居住或经常出入以进行卖淫。
  • 为了使女性从事卖淫或准备从事卖淫,而将该女性或女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或试图转移,或计划转移。
  • 鼓励或说服女性进行卖淫。

**如果某人第二次或以上被判犯有本条规定的罪行,将处以最少两年、最多五年有期徒刑。**此外,还可处以最高二千卢比的罚款。

审判管辖权

本条规定的犯罪可以在以下两个地点之一进行审判:

  • 女性或女孩被绑架、被胁迫离开或被招揽的地点;或试图绑架或带走该女性或女孩的地点。
  • 女性或女孩被胁迫、绑架或强迫带到的地点,或试图招揽她的地点。

将女性或女孩留在卖淫场所的规定

任何将女性或女孩未经其本人意愿囚禁在妓院或其他场所,以使其与非合法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的,初犯处以至少一年、最多两年的有期徒刑。此外,还可处以最高二千卢比的罚款。

若再次犯有相同罪行,将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即处以两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二千卢比的罚款。

如果某人扣留女性或女孩的个人物品,如珠宝、衣物或金钱,或威胁如果她试图带着已借出或提供的物品离开,将采取法律行动,则假定他们是为了让她与非合法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而拘留她。

拘留人不得对该女性或女孩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以追回据称借给她的、提供给她的任何财产,或追讨据称存在的任何债务。这包括诉讼和刑事指控。

公共场所内或附近的卖淫

在距离某些指定地点二百码内的房产上进行卖淫的女性或女孩,以及促成此事的人,将承担后果。

**此类地点包括礼拜场所、学校、宿舍、医疗机构、养老院,**以及警察局长或区治安官通过既定程序指定的任何其他公共场所。**此类罪行的最高刑罚为三个月监禁。**

如果任何人被发现参与特定活动,那么在被判初犯时,他/她可被处以最高二百卢比的罚款,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这包括以下人员:

  • 允许妓女利用其经营业务的公共场所的场所管理人。
  • 占有、租赁、租用或拥有任何财产,并明知允许其任何部分用于卖淫的人。
  • 出租任何房产或其任何部分,明知其可能用于卖淫,或代表所有者、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明知故犯地参与此类使用的人。

此外,如果罪行被证明是第二次或之后发生的,那么处罚可以是最高二百卢比的罚款和六个月监禁。

为卖淫目的招募或引诱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或从公共场所可见或可听见的任何地方(无论是在建筑物内还是建筑物外),从事下列任何活动,都将受到起诉:

  • 通过语言、手势、故意暴露身体(例如坐在窗边或阳台上)或其他方式,鼓励某人成为妓女。
  • 为了进行卖淫而试图引起他人对自己或他人的注意。
  • 以令人反感或妨碍邻居或旁观者,或有损公共体面的方式,进行拉客、骚扰或为卖淫而徘徊等活动。

初犯者可被判处最高六个月监禁,最高五百卢比罚款,或两者并罚。二次或多次犯罪,可处以最高500卢比罚款和最高一年监禁。

The Immoral Traffic (Prevention) Act, 1956

引诱被羁押的女性或女孩

初犯时,任何对任何女性或女孩负有监护、占有或照管责任的人,导致或协助该女性/女孩进行卖淫的,除可能处以最高一千卢比的罚款外,还应处以至少一年、最多三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某人第二次或以上被判犯有本条规定的罪行,可能会面临最高五年监禁和最高一千卢比的罚款。

不视为禁止其他任何法案

本法案不得被解释为削弱1897年《矫正学校法》和任何其他修改或涉及少年犯的邦法律的规定。

在本法案的规定(第1条除外)在该邦实施后,所有关于预防卖淫或打击涉及妇女和少女的不道德交易的邦法律将被废除。

只要不与本法案相冲突,根据这些邦法律发布的行动、指令、登记册、规则、命令或限制,即使在它们被废止后仍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