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

2025年2月21日 | 11 分钟阅读

B.R. Ambedkar 博士曾指出,联邦制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本身而非中央制定的任何立法,决定了各邦与中央之间的行政和立法权力划分。成员邦在任何方面都不依赖中央来行使其行政或立法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各邦和中央是相同的。上述句子明确指出,印度宪法建立的联邦框架是国家政府的基本组织形式。宪法,它划分了立法、行政和财政部门的权力,是联邦和各邦权力的来源。因此,各邦在宪法规定的各自领域内是独立的,而不是向联邦授权。

中央与邦的立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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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确的权力划分,印度宪法创建了两个独立的宪法权力机构,每个机构在其各自领域内拥有主权。印度联邦并非自治单位之间的协议,印度各单位也不允许脱离联邦。宪法中有全面的规定,规范了联邦政府与各邦之间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中央与邦关系的特点:

  • 立法关系
  • 财政关系
  • 行政关系。

宪法第十一部分,特别是第 245 条至第 255 条,规定了邦与中央之间的立法关系。它详细阐述了联邦和各邦之间立法权力的两分法分配,特别是关于领土承认和事项。

宪法第 245(1) 条规定,邦立法机构有权在不违反本宪法规定的前提下,为整个领土或其任何部分制定法律。除非议会法案扩大了邦的边界,否则邦立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扩大其领土。然而,议会可以“就印度全部或部分领土(不仅包括各邦,还包括印度联邦领土)”通过立法。此外,没有邦立法机构可以在治外法权方面与议会匹敌。这意味着议会通过的法律将涵盖居住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印度公民,以及个人和地理区域。尽管如此,议会的领土管辖权仍受到进一步限制。然而,议会的全权领土权力延伸到宪法的一些特殊规定。 它们如下:

  1. 在某些联邦属地,如安达曼和拉克沙威普地区,总统可以颁布与议会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这些法规可以取消或修改议会在这些地区通过的法律(第 240 条)。
  2. 根据印度宪法第五附则第 5(3) 款,总督可以发布通知,修改或禁止议会法案适用于任何列入附则的政府区域。
  3. 第六附则第 12(1)(6) 段规定,阿萨姆邦总督可以发布公开通知,指示议会的任何其他法案不适用于阿萨姆邦的自治区域或地区,或适用于该区域或地区,但通知中可能规定的任何例外或调整除外。

邦和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的立法的范围

在法律主题方面,联邦和各邦各自被赋予三份权力清单,这些清单由宪法划分,借鉴了 1935 年的《印度政府法》。 这些是:

  • 联邦清单
  • 邦清单
  • 并行清单

联邦清单包含 98 个主题,联邦对这些主题拥有专属管辖权。联邦清单中包含的主题对国家很重要,例如外交政策和安全。邦清单包含 59 个主题,一个邦对这些主题拥有专属管辖权。邦清单中关注的问题包括公共安全、执法和秩序等,这些在地方或全球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并行清单涵盖 52 个主题,包括就业、媒体、期刊、离婚和婚姻、经济和特殊规划联盟、就业、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等。联邦和各邦都可以就此清单中的规则通过法律,但如果联邦和邦法律之间存在分歧,则联邦规则优先。将此清单纳入宪法是为了确保全国范围内重要法律原则的一致性。邦和议会立法者可以就上述主题通过法律。但是,中央对已确立的主题拥有制定法律的主要和最终权力。当并行清单上的主题引起邦和联邦立法之间的分歧时,议会法律将优先。

剩余立法权

此外,宪法还赋予联邦议会剩余权力(未在三份清单中列出的主题)。第 248 条规定,只有议会才能就未在三份清单中列出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它代表了强大的核心的宪政倾向。剩余权力的另一个不寻常之处在于,关于某个特定主题是否属于法院剩余权力的最终判断。联邦被赋予了剩余权力,这与其他联邦(其中各邦被指定拥有剩余权力)的惯例不同。然而,在发生分歧时,法院有权决定特定事项是否属于剩余权力。因此,议会可以就清单 II 或 III 中未涵盖的任何主题通过任何立法。此管辖权将包括制定法律的能力,这将不涉及对其中任何一方征税(独立前,总督而非联邦立法机构行使这些权力,必须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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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I 第 97 条还赋予议会就清单 II 或 III 中未涵盖的任何主题制定法律的专属权力。第 248 条和清单 I 第 97 条将剩余的立法职能专属分配给联邦议会。然而,由于三份清单和剩余权力涵盖的所有主题都属于法院对事项的视角,因此剩余权力的范围受到限制。这种权力是合理的,因为议会能够就任何尚未审查的主题以及尚未识别的主题制定法律。因此,它要求议会就已进步文明的主题通过法律。尽管如此,宪法制定者本意是最终而非最初行使剩余权力。

法院在 Kartar Singh v. State of Punjab 和 UOI v. H.S. Dhillon 案中裁定,议会可以将根据第 248 条的剩余权力与联邦清单或竞争清单中的条目合并。此外,在 UOI v. H.S. Dhillon 案中,还裁定议会剩余权力使得《赠与税法》、《调查法委员会》和其他法律合法。在 State of A. P. v. National Thermal Power Corpn. Ltd.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禁止此类立法的特定宪法条款有效,但未明确排除的立法权仍然可以使用,即使某项条目并未说明从立法领域中排除,而这在明显阅读时是显而易见的。

议会对邦清单的立法权

联邦议会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就该邦清单中的主题制定法律,尽管中央政府在正常情况下不具备这样做的权力。 这些特殊情况是:

a) 出于国家利益(第 249 条)

印度宪法的若干条款规定了议会在立法部门的至高无上性。根据第 249 条,如果联邦院通过一项决议(经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并投票的成员批准)宣布议会就决议中提及的邦清单中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是必要或合理的,则议会可以就全部或部分程序制定法律。这项决议在其生效时效不超过一年。因此,联邦院可以将此类决议的有效期从其原定失效之日起再延长一年。除了在决议失效后六个月内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外,议会法律(议会应负责根据联邦院决议制定该法律)在该日期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该条款允许联邦院(代表各邦)将任何地方重要但国家关注的问题添加到并行清单中。无论紧急情况如何,联邦院都有权随时采取行动。

b) 国家紧急状态公告(第 250 条)

第 250 条规定,在宣布紧急状态时,议会可以就邦清单上的任何项目制定法律。本法案将根据总统令(第 356 条)适用于所有邦,在发生财政紧急情况时(第 360 条),以及在发生国家紧急情况时(第 352 条)。在此期间,邦或各邦的法律在与中央法律冲突的范围内将不适用(第 251 条)。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整个议会将就邦清单中包含的主题通过法律。相反,议会根据本规定通过的立法将在公告结束六个月后失效,但在此之前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任何行动除外。

c) 经邦际协议(第 252 条)

第 252 条概述了基于邀请的规定。如果一个以上邦的立法机构批准一项决议并指示中央就邦登记册上的特定项目制定立法,则议会可以合法地制定立法。除非另一个邦随后通过类似的决议,否则该法律将最初适用于提出此类请求的邦。第三,只有议会有权修改或废除此类法律。如果两个或更多邦的立法机构同意议会可以制定与邦清单中规定的任何事项有关的立法,议会也可以制定与邦主题有关的法律。因此,这些邦以及任何其他通过此类决议的邦将受议会通过的任何立法的约束。任何此类法案也可以由议会修改或废除。

d) 实施条约(第 253 条)

议会可以就任何主题制定法律,以执行条约或国际公约。为了澄清,第 253 条允许议会引入立法以履行其对外义务,即使它涉及邦事务,而不受通常的权力划分的阻碍。任何条约、国际协议、公约或在国际会议、协会或其他实体作出的与印度全部或任何部分领土有关的决定,都可以由议会通过。议会通过的任何此类法律都不能因为其涉及邦清单中规定的主题而被废止。

e) 在总统宣布统治下(第 356 条)

印度宪法第 356 和 357 条提供了关于议会作用的更多细节。根据第 356 条,如果总统确信存在邦政府不能按照宪法执行的情况,他可以宣布邦立法机构的权力可由议会或在议会范围内行使。根据第 357 条规定,议会必须授权总统制定法律。由于邦宪政机制崩溃,总统还可以允许议会在总统统治宣言期间行使邦立法机构的职能。然而,在总统统治宣布结束后六个月,议会制定的任何此类法律都将失效。

宪法限制邦的征税权

邦立法机构有权对某些行业、职业、行业和职业征税。话虽如此,任何人每年的总收入不应超过 2,500 卢比。

  • 一个邦可以对商品的买卖征税(报纸除外)。尽管如此,邦征收销售税的能力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
  • 税不适用于在邦境外进行的购买或销售。
  • 税不适用于在进口或出口过程中进行的购买或销售。
  • 在邦际贸易或商业中,不得对任何交易或购买征税。
  • 议会可以对它认为对邦际贸易和商业特别重要的商品买卖税施加限制和要求。
  • 各邦不对中央使用或出售给中央的电力征税,也不对铁路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任何铁路的建设、维护或运营中使用的电力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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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成立了一个国际河流管理局来管理和开发河流,各邦可以对其出售给管理局的水或电力收费。但是,这种征收可以通过总统批准的法令来颁布。

总结

宪法允许中央政府对邦立法机构采取以下控制方法

  • 总督可以保留那些已经获得邦立法机构批准的法律,供总统审议。它们完全受总统否决权的约束。
  • 邦立法机构有权在未经总统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制定限制自由贸易和商业的法律。这些类型的法案列在邦清单中。
  • 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总统要求各邦搁置邦立法机构已通过的拨款法案和其他财政措施。

因此,从联邦和各邦划分立法权力的方式来看,制定者赋予议会比各邦更大的权力是显而易见的。各邦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中央,因为它们对宪法赋予它们的主题不拥有专属管辖权。尽管联邦宪法的传统规定与中央集权模式不符,但立法系统将国家统一置于传统联邦宪法规定之上。由于这些宪法措施澄清并消除了中央和各邦各自权力的模糊性,因此所有这些措施都是适当的。如果立法至上的概念不放弃,两个权力相当的政府部门之间可能因相互冲突的法律而引发分歧,导致骚动、冲突和混乱。这些条款确保了基本法律的一致性和广泛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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