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2025年2月21日 | 阅读 19 分钟 引言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由首席大法官Lord Hewart奠定,他以“**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被清楚、不可否认地看到被实现”这句名言而闻名。** 这一现象体现在许多被称为“积极分子”的法官的判决中,他们因将正义带到民众家门口而受到赞扬,尽管他们因行事方式不同寻常而受到批评。通过解释法律的精神并延伸其字面含义,司法机构干预了涉及公职滥用、腐败和抵制社会恶势力不作为的案件。 ![]() 根据印度宪法,保证国家公正、自由、平等和博爱的重任主要落在国家身上。宪法要求国家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并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印度宪法赋予了法院检查国家行为的内在权力,以防止国家逃避其义务。”** 在这方面,印度司法机构被视为宪法的捍卫者和守护者。 为了维护其宪法使命,印度法院积极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使其免受国家不合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行为和不作为。在司法能动主义方面,法院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通过致力于保护人权;它现在处理从工作场所的妇女权利到应用可持续发展核心思想的各种问题。**“法院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诉讼资格’原则,转而选择在公共利益诉讼(PIL)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并成为弱势群体的倡导者。”** 司法能动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司法能动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特别是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1603-1688年),当时不成文宪法使得司法能动主义得以产生。在此期间,司法审查的概念以及由其衍生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应运而生。 在1610年的Thomas Bonham诉College of Physicians案中,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法官为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在这项历史性判决中,科克认为,法院可以审查并宣布议会通过的任何与普通法或理性相悖的立法无效。科克于1615年去世后,亨利·霍巴特爵士(Sir Henry Hobart)接任首席大法官,并支持了这种司法活动和审查方法。 1803年的美国Marbury诉Madison案标志着司法能动主义演变的一个转折点。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裁定1801年《司法法》的部分条款违宪,联邦法院被赋予了推翻立法的权力。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普及的转折点。 **“司法能动主义”一词虽然最早于1947年由小阿瑟·舒勒辛格(Arthur Schlesinger Jr.)提出,但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才开始获得关注。** 继1954年最高法院在Brown诉Board of Education案中做出历史性裁决,宣布公共场所的种族隔离违宪之后,美国司法机构就采取了司法能动主义。有趣的是,该词语最早在1959年的Theriot诉Mercer案中被法官约瑟夫·C·哈钦森(Joseph C. Hutcheson)在反对一项异议意见时提出,表达了他对司法能动主义及其影响的担忧。 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能动主义已成为尊重法治国家中独立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念迅速被当代民主国家所采纳,体现了司法机构作为正义捍卫者和权利保障者的作用。 什么是司法能动主义?在提及司法权力表现出的积极性时,“司法能动主义”一词常与“司法克制”的理念相对立。这些词语包含了专业和个人观点,法院会根据其行事方式倾向于其中一方。“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与“司法至上”、“司法专制”和“司法无政府状态”等词语同义。有趣的是,“司法能动主义”被认为是描述性的,暗示法官的信仰、态度和兴趣会塑造他们的决定和行为。 由于不同的法学家和学者对司法能动主义有不同的定义,因此该词语没有精确的法律含义,使用范围广泛。虽然一些批评者,如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谴责司法能动主义是联邦法官的“专制权力”,但支持者则认为这是一种合法的司法审查形式。根据V.D. Kulshrestha的说法,司法活动是指司法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过程,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主要参与者。 **“现代司法能动主义通常被理解为一种宪法限制的、通过民主手段解决行政缺陷的方法。”** 据说,司法能动主义允许法官除了作为法律解释者之外,还能作为独立的受托人和个人政策制定者,代表公众行事。**“简而言之,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积极主动地纠正立法或行政部门的错误,并确保政府的三大支柱有效协调。”** 很明显,“司法能动主义”一词很复杂,因为它指的是一系列定义模糊的活动。由于学者和法律专家对其看法和分析方式多样,因此很难对其进行简洁的定义。尽管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争议性判决引发了持续的讨论,但要给“司法能动主义”下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仍然很困难。 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的演变印度独立初期,法院主要持技术官僚的态度,优先考虑遵守程序而非追求正义。尽管正义的核心目标并不总是与法院的运作方式一致,但大多数法官在想出实现正义核心目标的解决方案时都缺乏原创性。尽管有这种技术方法,但在英联邦和新独立的印度执业的一些法官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方式,做出了如今被视为司法能动主义开创性案例的判决。 **“印度的司法能动主义始于1893年,当时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Mehmood法官做出了一个具有奠基意义的异议判决。”** 在此案中,有一名在押犯,没有钱请律师。Mehmood法官反对以纯粹因上诉人无力支付记录的翻译和印刷费用而驳回上诉的制度。尽管Mehmood法官在庭上遇到了英国法官的阻力,但他因在庭上使用这些积极的策略而被迫辞职。 **“在印度,司法能动主义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开始流行,当时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夫人担任总理,联邦部长Mohan Kumaramangalam,一位著名的律师和法律偶像,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消灭贫困”的口号下,甘地夫人采取了措施支持经济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些措施包括国有化14家主要银行,并取消了前拉贾和王子的特权和津贴。然而,保守的司法机构反对这些措施,认为它们超出了宪法界限。 甘地夫人强硬回应,以最高法院反对国有化银行和取消王子津贴的判决为例,称之为司法越权。据信,在这些案件中持异议的最高法院资深法官,根据Kumaramangalam先生的提议,在担任印度首席大法官时被超越。在反对派法官A.N. Ray法官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后,三名资深法官Hegde、Shelat和Grover大法官辞职。司法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冲突是催生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理念的一个转折点。 司法能动主义的早期案例印度司法机构在独立初期主要在技术框架内运作,优先考虑程序遵守,而不是积极追求正义。这种在英国统治时期普遍存在的策略开始缓慢改变,而著名的AK Gopalan诉Madras州案(1950年)则播下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种子。此案构成了更积极、更具能动性的司法机构的第一个迹象。它挑战了未经审判的拘留,并调查了《宪法》第14、19、21和22条下可能侵犯基本权利的情况。 新闻自由在一系列重要判决中,涉及广泛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印度司法能动主义事业。最高法院在Sakal Newspapers Pvt. Ltd.诉印度联邦案(1962年)中支持了言论自由保障的扩大,认为报纸不应受与其他公司相同的规则约束,因为它们是思想和信息交流的论坛。 保留政策1963年的Balaji诉Mysore州案是关于保留政策的主要议题,该案对基于种姓的保留设置了重要限制,并强调了对宪法禁令的尊重,特别是第14、15和16条。 预期推翻原则在Golaknath诉Punjab州案(1971年)中,美国的法律体系的预期推翻原则被引入印度法学。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一个案件的判决只会影响未来的案件,而不会追溯影响之前的判决。 基本结构原则然而,在1973年的Keshavananda Bharti诉Kerala州案中,法院做出了一项开创性裁决,确立了基本结构原则。一个由1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7:6的投票结果决定,尽管议会可以修改宪法,但任何修改都不能削弱或消除宪法的基本框架。 人身保护令案ADM Jabalpur诉Shivkant Shukla案(1976年)处理了紧急状态下的人身保护令问题,并产生了一个有争议的裁决。大多数合议庭认为,在严峻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法律程序,甚至允许剥夺生命。尽管这项裁决因其亲政府的态度而受到批评,但它举例说明了如何在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就第21条达成艰难的平衡。 其他一些案例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则通过更多案例得到加强。在Maneka Gandhi诉印度联邦案(1978年)中,法院推翻了AK Gopalan案的判决,维护了个人自由在第14和21条下的有效性。 在Minerva Mills诉印度联邦案(1980年)中,最高法院维持了司法审查的关键作用,阻止议会扩大其狭隘的权力,并拒绝了政府试图推翻Keshavananda Bharti案的企图。 被誉为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的先驱,P.N. Bhagwati法官通过Hussainara Khatoon诉Bihar州内政部(1979年)和Khatri诉Bihar州案(1981年)等案件,为巩固这一理念做出了贡献。这些案件表明法官如何利用司法能动主义作为一种方法来保证完全的公正。 印度的司法能动主义发展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古典司法时期(1950-1970年),以缺乏能动性为特征;司法能动主义的建立和普及(1970-2000年);以及2000年后的时期,司法能动主义出现并发展,但有时也伴随着对司法越权的担忧。 印度最高法院和各高等法院的宪法权力印度宪法第32条和第226条为司法能动主义提供了宪法依据,司法能动主义被定义为法院利用其权力审查国家行为。 这些条款赋予了最高司法机构重大权力,以审查立法、行政或管理行为,并在必要时宣布其违宪或无效。作为印度宪法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司法审查权是这一权力的基石。 印度宪法第32条印度宪法第32条规定,人民有权立即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其基本权利。这项被誉为“宪法的心脏和灵魂”的权利赋予最高法院发布保护基本权利的令状或命令的权力。 在Fertilizer Corporation Kamgar Union诉印度联邦案(1981年)等判决中,法院强调了第32条为执行基本权利提供可行补救措施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广泛解释第32条,法院扩大了其管辖范围,以保护基本权利免受履行公共职能的私人组织的侵害。 印度宪法第226条同样,第226条赋予各高等法院发布令状或命令以执行法律和基本权利的权力。第226条的管辖权似乎比第32条更广泛,涵盖了更广泛的法律权利。此外,根据第227条,高等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庭和特别法庭拥有监督权。 印度宪法第136条根据印度宪法第136条,印度最高法院有权授予特别许可,就任何法院或法庭作出的任何判决、裁决、决议、判刑或命令提起上诉。当存在严重的不公正或重大的法律问题时,这种酌情权力将被使用。然而,如1950年Pritam Singh诉State案的开创性判决所示,法院在行使此权力时会谨慎行事,强调其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在Rupa Ashok Hurra诉Ashok Hurra案(2002年)中,最高法院确立了纠正性请愿的概念,该概念为不满意方提供了救济,即使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后,也保证了司法系统的公平性。 印度宪法第142条在司法能动主义方面,印度宪法第142条至关重要,因为它赋予最高法院发布命令的权力,以确保在特定案件中实现完全的公正。在Ram Janmabhoomi/Babri Masjid案(M Siddiq (D) Thr Lrs诉Mahant Suresh Das & Ors, 2019)中,最高法院突出使用了这一条款,推翻了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判决。当存在立法空白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维持秩序时,最高法院可以利用第142条制定法律,直到议会处理此事。 司法能动主义的显著形式公共利益诉讼的产生公共利益诉讼(PIL)是印度司法能动主义兴起的一个主要推动力,由VR Krishna Iyer、PN Bhagwati、Chinnappa Reddy和DA Desai等著名法官领导。这种革命性的策略根植于印度宪法第32条和第226条,旨在废除长期存在的诉讼资格原则,赋予贫困、有需求和被压迫者更大的权力。 PIL的设立旨在为弱势群体争取正义,它使得最高法院和其他高等法院能够审理合法的案件,即使是从未直接受影响的当事方提起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司法机构一直积极支持PIL。这些判决属于司法能动主义的范畴,因为它们包括由于政府漠视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公共利益诉讼已发展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使法院能够处理各种社会挑战。通过公共利益诉讼(PIL),印度最高法院对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边缘化和受压迫社区的苦难、契约佣工和非正规劳工、精神和身体残疾、未决囚犯、被拘留者以及被判刑的在押人员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裁决。PIL为印度法院作为促进社会变革的正义和公平力量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见解。 PIL的司法判决随着Maharaj Singh诉Uttar Pradesh州案(1976年)的里程碑式案件,将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案件提交至最高法院的惯例得以确立。在此案中,法院维持了这样的规则:发生社区损害的案件不能仅仅因为缺乏法律资格而被驳回。Iyer和Bhagwati法官在Fertilizer Corporation Kamgar Union案中引入了“PIL”一词。法院的裁决承认了以信件形式提起的请愿。 PIL已产生重要的法院判决。在Hussainara Khatoon诉Bihar州案(1979年)中,最高法院处理了未决囚犯的问题,要求他们以个人担保释放,因为法院工作量大,而那些正在受审的人无法获得保释。法院裁定,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应因经济限制而受到限制。 后来的判决,如SP Gupta诉印度联邦案(1982年),确认了任何人都可以在代表弱势群体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他们有重大利益和良好的动机。法院承认信件作为书面请愿,强调程序不应被随意拒绝。 正如People's Union for Democratic Rights诉印度联邦案(1982年)所强调的,公共利益诉讼旨在促进公众利益并为社会或经济弱势群体提供正义,这与传统的对抗性司法系统有所不同。 Ratlam市议会诉Vardichand案(1982年)标志着从传统的个人主义诉讼资格原则转向公共利益诉讼的集体导向,当时法院接受了由公民提起的旨在针对当地市议会发出命令的申请。同样,在MC Mehta诉印度联邦案(1988年)中,最高法院承认了一项旨在减少恒河污染的请愿,强调了考虑普通公众的重要性。 司法能动主义作为一种保障社会所有成员正义的手段,与公共利益诉讼的更大目标相符,后者侧重于为社会中最弱势的成员提供正义。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利用其司法能动主义的权力,自紧急状态以来做出了多项判决,表明了PIL在促进社会福利和正义方面的革命性力量。 第21条与司法能动主义1978年的Maneka Gandhi诉印度联邦案是司法解释第21条(保障生命权和人身自由)的一个关键时刻。这项判决打破了司法机构在保护印度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方面传统的被动态度。 通过对第21条提出新的解释,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合理性和公平性等概念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法院认为,“生命”不仅仅是存在,而是意味着有生活和所有的权利。法院首次强调,仅仅规定剥夺某人生命和自由的程序是不够的,程序本身必须公平合理。 通过将第21条解释为包含更广泛的概念,如生命、人身自由和“合法程序”,法院采取行动保护普通公民的利益,积极反对滥用权力和公务员的被动。 在1994年的P. Rathinam诉印度联邦案中,法院审理了死亡权是否包含在生命权之内的问题。多数投票者裁定印度刑法典第309条非法且违宪。然而,Gian Kaur诉Punjab州案(1996年)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尽管第21条保障了有尊严的死亡权,但生命权并不包括死亡权。因此,自杀在印度仍然是非法的。在2018年的Common Cause (A Regd. Society)诉印度联邦案中,法院还裁定被动安乐死属于生命权的概念。 隐私权:在Justice K.S. Puttaswamy (Retd.)诉印度联邦案(2018年)中,法院将隐私权视为生命权和人身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维护了个人隐私领域的神圣性。隐私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独立做出决定而不受政府过度干预的能力。这包括被遗忘的权利。 在Navtej Singh Johar诉印度联邦案(2018年)中,法院裁定印度刑法典第377条违宪。法院认为,该条款“侵犯了第21条保障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其中包括隐私权、尊严以及对个人决定的自主权。 Union of India诉Shakti Vahini案(2018年),法院命令政府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名誉杀人及相关犯罪,承认选择终身伴侣的权利是第21条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Olga Tellis诉Bombay Municipal Corporation案(1986年)中,法院维护了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生计的理念,从而保护了孟买的人行道居民。根据第21条,在MC Mehta案中,免受污染的环境的权利被确认为一项基本权利。 从能动主义到越权**“议会一再指责司法机构干涉内政,并声称法院正在越权,这种做法被称为‘司法越权’。”** 当法院越过司法能动主义的界限,单方面过度侵犯立法和行政部门时,就称为司法越权。尽管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越权之间可能存在细微差别,但它们各自的社会影响却大相径庭。司法越权威胁民主制度,而司法能动主义的目的是真诚的。 **“首席大法官J.S. Verma准确地指出,司法能动主义不应与司法独裁或临时性决策相混淆,而应落在适当司法审查的界限内。”** 但印度总理曼莫汉·辛格(Manmohan Singh)在2007年新德里的一次会议上对司法越权表示担忧,这促使印度就司法问责制进行了更广泛的讨论。 **“2007年的Aravalli Golf Course Divisional Manager诉Chander Hass案使最高法院对司法克制的立场得到了突出。”** 法院强调,法官不应试图接管政府或超越其管辖范围。它强调了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遵守权力分立并避免过度干涉彼此内政的重要性。 法院绘制了一个关键的区分,建议不要将“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冒险主义”混淆。人们提到,其他部门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说法经常成为司法机构干预、能动主义和介入的理由。然而,法院也承认,为了维护政府三驾马车之间良好的权力分配,需要适度。 司法越权侵犯了权力分立、法治至上和问责制的民主价值等根本性宪法原则。通过将法院置于法律之上,并赋予其任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它破坏了法治。此外,由于缺乏制约且法院独立运行,它引发了民主问责制的质疑。对行为、政策选择以及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进行问责的建立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但司法越权破坏了这一原则。 司法克制随着展示司法越权例子的增加,讨论司法克制作为一种预防性方法变得更加突出。**“秉持司法克制的法官避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公众利益,而是倾向于解释法律的既有规定并遵循传统。”** 这与司法能动主义和越权形成对比。司法克制的根本原则基于这样一个观念:人民应该承受其政治决策的后果,而立法机构是表达人民意愿的最佳方式。根据这一理论,法官不应通过其裁决来制定新法律,以尊重政府的动态特性。 最高法院多次强调司法克制的重要性,以保护民主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微妙权力平衡。Markandey Katju法官在2016年的Minor Priyadarshini诉Director of Elementary案中强调,包括法院在内的每个国家机构都有宪法规定的特定活动领域。法院显示克制并避免充当超级立法者的行为非常重要,因为超出这些管辖范围会破坏宪法的平衡。 **“S.R. Bommai诉印度联邦案(1994年)的一项开创性裁决重申了司法审查必须受到限制的观念,尤其是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 法院裁定,司法机构必须避开此类争端。类似地,在Almitra H. Patel诉印度联邦案(2000年)中,最高法院拒绝向德里市政公司提供全面的清洁命令,指出该问题超出了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其职责是确保该组织遵守法律。 法院在多个场合支持了约束概念及其有限适用性。在Divisional Manager Ravali Golf Course诉Chander Haas案(2007年)中,法院强调法官必须了解自己的界限,并避免管理政府。他们应该成为谦逊和谦逊的典范,而不是采取帝国主义立场。宪法规定了明确的权力划分,每个分支机构都必须尊重其他分支机构,避免侵入其领土。 **“在Andhra Pradesh政府诉P Laxmi Devi案(2008年)中,最高法院重申,使立法行为无效是一项严厉的行动,不应轻易采取。”** 这些决定的严重性和酌情权之所以凸显,是因为法院只有在这是唯一可行的解释时,才能将一项法律裁定为违宪。 结论司法能动主义是一个没有明确定义的广阔领域。印度宪法赋予法院评估和采取行动的权利,这是良好治理的重要工具。司法能动主义通过加强宪法的根基来支持宪政和法治。在因各种利益集团造成的社会危机中,司法能动主义充当了安全网,确保宪法的维护、公正的司法以及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的决策。 然而,在实践司法能动主义时需要谨慎。法官需要保持克制,不要过多地干涉政府其他部门的事务。极端的司法能动主义有可能模糊界限,破坏法院的传统运作方式。因此,必须明确区分司法活动和司法越权,因为后者有可能破坏司法机构。 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必须高效无缝,以维护国家的和平、繁荣和法律秩序。司法机构不应承担纠正行政部门糟糕决策或错误的重任。就像任何精湛的手艺一样,司法能动主义需要谨慎而深思熟虑的应用。如果疏忽大意,系统的完整性可能会受到损害。保持平衡确保法官的创造力做出建设性贡献,而不会损害法律体系的整体效率。 下一话题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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