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度2025 年 2 月 20 日 | 阅读 13 分钟 世界各地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治理方法——国家走向增长的引导技巧。在众多治理方法中,议会制作为民主政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脱颖而出,代表着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审慎的平衡。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探讨议会制的复杂性,包括其组成、运作以及地理分布。 ![]() 议会制政府是指立法机关作为多数派授予行政部门权力。以英国西敏寺体系为模式的议会制在印度实行。“议会政府”一词描述了议会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内阁制、负责制、总理制和议会制是同一体系的其他名称。本文介绍了印度的议会制。 议会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合法性的基础是区别于总统制的一个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元首通过获得立法机关的支持或“信任”来获得合法性。与总统制不同,总统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常是同一个人,而议会制则区分这两个职位,政府首脑行使真实的政治权力,而国家元首则扮演象征性角色。
在议会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角色是不同的。国家元首通常是礼仪性象征,拥有很小的权力,而政府首脑则对立法机关负责,掌握着政治权力的缰绳。这种分离确保了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一个人手中。
议会制有几种不同的宪法安排。在君主立宪制下,君主担任国家元首,议员担任政府首脑。另一方面,在议会制共和国中,政府首脑是立法机关,而礼仪性总统则担任国家元首。尽管如此,在许多国家,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并对其负责,同时也担任政府首脑。
议会制中常见两院制议会,增加了复杂性。通常,政府首脑是下院议员,这强调了该院在议会决策中的重要性。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凸显了议会框架内的多样性。
议会制是欧洲最普遍的政府形式,欧洲 50 个主权国家中有 32 个采用了议会制。在欧洲以外,议会制也存在于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岛国。尽管在世界其他地区不如其他地区普遍,但这些制度仍然具有持久的影响,尤其是在仍然遵循西敏制的前英属殖民地。
一种称为西敏制的特殊议会制在英国前殖民地留下了印记。这种在治理实践和制度中体现的影响,表明了议会制对全球各国产生的持久影响。 ![]() 议会制历史古代社会的起源自古以来,社会决策通常围绕着议会或酋长进行,他们的决定需要接受村长老的评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初级的议会逐渐演变成了我们今天认识到的复杂议会制。
议会制起源于中世纪欧洲。1188 年,西班牙莱昂国王阿方索九世召集了三方参加莱昂议会,这是最早的立法机构之一。加泰罗尼亚议会是欧洲第一个正式行使立法权的机构,为议会权力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在荷兰独立战争(1581 年)期间,荷兰的国会掌握了主权、立法和行政权力,这与君主制权力是一个重大的背离,也是议会制发展中的另一个转折点。
在英国,议会治理从 1707 年到 1800 年开始成形,而在瑞典,则在 1721 年到 1772 年间成形。西蒙·德·蒙特福特于 1258 年和 1265 年召集议会,极大地促进了英国代议制政府的发展。后者通过吸纳普通城镇居民,标志着向更具包容性的政府转变。
17 世纪,英国议会引入了自由民主概念,从而引发了光荣革命并于 1689 年通过了《权利法案》。随着首相或首席大臣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君主在英国内阁中的地位逐渐下降。这一时期见证了议会民主化的开始,为 1832 年的《大改革法》奠定了基础。
西敏制以行政部门对两院制议会的下院负责为特征,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推广。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前英属自治领也采用了该模式,这些国家的议会通常模仿英国的议会。尽管有所调整,西敏制已成为各国政府的标志。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民主的兴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主和议会制在欧洲兴起,受到美国、英国和法国等民主胜利国的影响。这种转变在德国魏玛共和国和奥地利第一共和国等战后宪法安排中尤为明显。城市化、工业革命和现代主义的力量使得议会主义的要求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尤其是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 法西斯主义的间歇期和二战后的复兴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意大利,议会民主因 20 世纪 30 年代法西斯主义的发展而受到颠覆。尽管如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轴心国被盟国民主国家占领,并努力恢复议会宪法。 西德、意大利和日本的议会宪法是这一努力的产物,1947 年的日本宪法也是如此。从 1953 年丹麦宪法修订以及挪威民主宪法在激烈讨论面前的稳健性可以看出,战后时期加强了公众对议会价值观的奉献。 议会制的历史是一个关于毅力、适应性和发展的历史。从古代议会到中世纪议会,从光荣革命到西敏制的全球扩张,甚至经历法西斯主义的障碍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后果,议会政府在历史上都展现了其韧性。对民主价值观的奉献塑造了议会制的全球发展,凸显了这种治理模式的长期适用性和灵活性。 印度议会制的主要要素
印度议会制的复杂性中一个独特的方面是名义行政职能和实际行政职能之间的区别。印度总统是国家象征性元首,是名义行政官的化身。与此同时,总理则担任实际行政官,在实际中行使重要的行政权力,因此获得“事实上的行政官”的称号。
在印度政治体系中,层级划分明确。总统担任国家元首的关键职务,代表国家的象征性和代表性方面。总理则承担国家元首的角色,负责管理政府的行政和职能方面。 印度议会制作为该国民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合了独特的优点和缺点。本文旨在探讨该体系固有的优势和劣势,阐明其对治理、代表性和决策的影响。 ![]() 优点1.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协调 将行政部门纳入立法框架有助于更好的协调。由于大多数立法机关都支持政府,因此法律的通过和实施会更加顺畅。这种协调加强了政策制定与执行之间的关系。 2. 防止独裁 一个显著的优势是防止独裁。行政部门对立法机关的问责制,以及面临不信任投票的能力,确保权力不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与总统制不同,总统制中可能存在独裁倾向,而议会制则依靠制衡。 3. 政府部长的问责制 政府部长对其行为向议会负责,确保了透明度和响应性。提问时间、辩论、休会动议和不信任投票等工具是让政府负责的有效机制。 4. 不同群体的代表性 议会制内在为国内不同群体提供代表性。这种包容性对于印度这样多元化的国家尤其重要,因为各种社区、地区和利益群体共存。 5. 灵活性 该系统的灵活性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优势,因为总理在必要时可以轻松更换。这种适应性允许政府做出响应,并能随着国家不断变化的需求和动态而发展。 6. 政治稳定 根据詹宁斯的建议,反对党领袖担任副总理的规定有助于政治稳定。这确保了即使在反对党中,政治领导人也能发挥结构性作用,促进合作与团结。 缺点1. 内阁独裁 一个显著的缺点是议会制中出现内阁独裁的可能性。权力集中在总理手中可能会导致内阁缺乏多元化的观点和想法,从而限制了决策过程。 2. 部长选拔的有限选择 总理在选择部长时选择有限,可能会导致任命那些在各自领域不一定专家的个人。这会影响政府运作的效率和有效性。 3. 官僚控制 不受立法机关问责的公职人员的影响引入了官僚控制的因素。这可能破坏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民主原则。 4. 易受外部影响 议会制政府易受外部影响,如联合议会委员会和国家咨询委员会,它们可能在宪法框架之外运作。这种脆弱性引发了对决策过程完整性的担忧。 5. 政府政策缺乏持续变化 政府政策缺乏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停滞。不频繁的政策变化可能会阻碍政府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6. 缺乏权力下放 议会制缺乏真正的权力下放,限制了立法机关让行政部门负责的能力,特别是当政府在众议院占多数席位时。 7. 不稳定 当政府难以在众议院证明其多数席位时,可能会出现政治不稳定。如果选举后没有一个政党获得明确多数席位,这种脆弱性尤其明显。 8. 不合格的立法者 该系统将立法者寻求进入行政部门作为重点,可能会导致不合格的个人参与立法事务。这会损害立法辩论和决策的质量。 9. 决策挑战 部长会议没有固定的任期,这可能导致不愿意做出大胆的长期政治决策。这种犹豫可能会阻碍关键问题的进展。 议会制的特点:结构验证的探讨议会制是民主治理的内在组成部分,在各国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和结构。理解议会程序、类型以及任命政府首脑的机制中的细微验证,对于理解这些系统的运作至关重要。 议会制类型:议会制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西敏制和共识制,每种都有影响立法程序的独特特征。 1. 西敏制:对抗传统 西敏制起源于英国政治传统,在英联邦国家占主导地位。英国、加拿大、印度和马来西亚等国遵循这一模式。该模式以对抗性辩论风格为特征,下院在决定行政政府方面拥有重要权力。投票系统各不相同,包括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部长通常必须是议会议员,这反映了严格的一元论。 2. 共识制:合作辩论 共识制在西班牙和德国等西欧国家普遍存在,其辩论风格有所不同。全体会议室的作用次于委员会,比例代表制和开放政党名单更为常见;通常会任命议会外的部长,一些国家实行二元制以明确权力分立。 国家元首的任命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新西兰、英国:国家元首任命总理,总理通常领导最大的议会党团。 不信任投票制度
议会提名爱尔兰、日本:议会提名一名候选人,国家元首有义务任命其为总理。 由公职人员提名瑞典:议长提名一名候选人,由议会批准,这是一种独特的任命方式。选举 以色列:过去,以色列通过普通投票选举总理,无论其政治归属如何。 解散权和选举召集权议会制的动态延伸到解散权和选举召集权,各国存在差异 事实上的选举召集权英国、丹麦、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赋予总理随时召集选举的事实上的权力。 有条件的选举召集在以色列,如果出现总统同意的僵局,议会可以自行解散,并可以提前举行选举。 德国和印度等一些国家仅在不信任投票、超级多数投票或特殊选举情况后才允许举行选举。 澳大利亚的双重解散,即所有参议员席位都被争夺,展示了该系统的灵活性。 议会制以多种形式出现,反映了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任命机制和选举动态中的验证为议会治理的丰富织锦做出了贡献,影响了民主框架内的权力平衡和代表性。 ![]() 印度宪法对议会制的采纳制定宪法的过程是敏感的,需要对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结构、历史背景和治理最佳实践有深刻的理解。当印度宪法的起草者着手为这个新独立的国家制定基本文本时,他们战略性地选择了议会制。这一决定并非偶然;相反,它受到印度殖民统治的历史遗产、1919 年和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的过往经验以及对国家社会政治动态的深刻理解的指导。
印度采纳议会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国对其并不陌生。在制定宪法时,印度已经通过殖民时期的《1919 年和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体验了议会制。这种熟悉度确保了印度人民对议会民主的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更顺利地过渡到自治奠定了基础。
从早期议会制获得的经验进一步证明了人民代表有效监督行政部门的能力。通过其制衡机制,议会模式提供了一种让行政部门对民选代表负责的方式。这符合政府应响应人民意愿的基本民主原则。
宪法起草者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并对其行为负责的政府。强调行政部门对立法机关的责任和代表性的议会制,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它通过保证政府将根据人民的需求和愿望行事,鼓励了一种更具包容性和参与性的民主形式。
宪法的起草者特意避免了总统制。人们认为,赋予国家元首广泛权力的总统模式不适合印度。人们担心一个独立的总统可能会滥用其职权,破坏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微妙的权力平衡。
对总统制的一个普遍批评是它助长了围绕总统的个人崇拜。印度宪法的创始人决心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他们认为,将所有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可能会滋生独裁倾向,并削弱民主制度。他们选择议会制来减少政治受个人影响的可能性。在这种制度下,行政部门是从立法机关的多数派中选出的。
起草者希望有一个强大的行政部门,但他们也希望避免不受约束的权力集中。通过建立程序来确保行政部门继续对立法机关负责,并因此对人民负责,议会制有效地提供了制衡。这种和谐在实现强大政府的同时,也维护了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则。 印度宪法对议会制的采纳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其基础是历史经验、对不同政府形式的了解以及对民主理想的奉献。宪法创始人旨在建立一个既能应对其他模式的危险,又能响应迅速且有效的政府。此后,议会制已成为印度民主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政治格局,并重申了该国对透明和负责任政府的承诺。 结论议会作为监督政府行动的代表机构,对我们的民主至关重要。议会要实现其宪法使命,良好的运作必不可少。此外,对法案进行全面审查是健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经议会委员会咨询的情况下通过立法,会削弱民主精神。 在我们探索议会制的领域时,很明显,它们的灵活性和各种安排支持它们在国际舞台上的持续存在。议会制政府的基本品质是其保持民主合法性、维持权力平衡和促进包容性决策的能力。 从礼仪性象征到政治巨头,从君主立宪制到议会制共和国,议会制编织了一个横跨国界和地域的复杂政府故事。在一个政治制度不断变化的时代,议会制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是因为它们代表着推动国家走向发展和统一的民主理想。 下一主题政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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