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2025年2月21日 | 阅读14分钟

联邦制是一种政治组织方法,它在维护各州或其他政治实体自主性的同时,将它们联合在一个单一的政治体系之下。为了让所有成员都能参与决策和执行过程,联邦制要求通过某种协商来制定和执行基本政策。联邦制的执政理念高度重视分布式权力中心作为保护个人和地方自由的一种方式,同时也强调在各个权力中心之间进行协商和达成协议的必要性。虽然许多自称为联邦制的政治体系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但所有真正的联邦制体系都共享一些共同的特征和理念。

联邦制的要素

Federal System

成文宪法

建立或确认联邦关系的第一个要求是永久性的联合契约,通常以书面宪法的形式出现,概述权力共享的范围。只有采取特殊措施才能修改宪法。这些宪法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它们涉及人民、联邦政府和组成联邦的各州,而不仅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协议。此外,组成州通常仍然保留制定宪法的权利。

权力下放

其次,政治结构本身需要通过在多个基本独立的中心之间分配权力来体现宪法。这种权力分配可以称为非中央化。实际上,非中央化意味着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不能在未经人民允许的情况下丧失行使政治权力的能力。

权力分配不均

在美国,地域民主被称为联邦制的第三个组成部分。这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分区来确保政治领域中不同群体和利益的代表的平等和公正,二是利用这些分区为同一个公民社会内的不同群体提供地方自治和代表。通过赋予新利益的支持者在大致相等的地域单位中投票的权利,地域中立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被证明是非常有益的。新利益现在可以根据其力量比例得到代表。同时,通过允许具有永久性差异而非暂时性差异的群体拥有独立的地域权力基础,联邦制作为政治一体化的工具并在维护民主治理的同时发挥作用的能力得到了增强。

术语的含义和起源

Federal System

“联邦制”和“邦联制”这两个词源于拉丁词foedus,意为“条约、协议或契约”。直到18世纪末,人们普遍认为它们指的是主权国家之间简单的政府间联盟或基于条约的伙伴关系。因此,起初它们是同义词。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论》第39号中将新美国宪法描述为“既非国家宪法,亦非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混合体”,这意味着它结合了两者的特点,既不是一个大的单一制国家,也不是几个小国之间的联盟或邦联。然而,虽然邦联制的含义仍然是国家联盟,但联邦制在美国的含义在19世纪发生了变化,最终固定下来,专指费城会议上形成的那种创新的复合政治形式。

历史

联邦制在现代最常见的用法是指其狭义,即描述一个国家政治体的内部组织结构。政治学家对其使用范围更广,称之为“多层次或多元化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概念”。联邦制起源于古代,当时各国之间形成联盟。在公元前七世纪到公元前二世纪之间存在着许多联盟,包括古希腊、埃托利亚、伯罗奔尼撒和提洛同盟。在希腊化时期的希腊,亚该亚同盟是联邦制的先驱。在希腊化时代,许多城邦被迫联合,即使这意味着放弃一定程度的主权,这与古典希腊的城邦坚持维护其完全独立形成了对比。在此之后,还出现了其他国家联盟,例如荷兰联省共和国(1579-1795)、德意志联邦(1815-66)、瑞士早期和第二邦联(1291-1798和1815-48)、美利坚合众国(1789-1865)和美利坚邦联(1781-89)。

政治理论

现代联邦制的政治结构建立在民主制度和规范之上,联邦政府与州/省政府之间共享权力。根据语境,“联邦主义者”一词可能指全球各种政治观点。术语“联邦化”的使用也指独特的政治进程,其含义取决于语境。

采用该制度的动机

丹尼尔·齐布拉特(Daniel Ziblatt)认为,学术文献提供了四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来解释联邦制被采用的原因。

  • 观念论:根据这种理论,当社会对去中心化理念有更强的思想承诺时,联邦制更有可能被实施。
  • 文化历史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拥有民族或文化多样性人口的文明更有可能采用联邦制。
  • “社会契约”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联邦制作为中心和外围之间的妥协而发展,在这种妥协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统治对方,也无法脱离中心。
  • “基础设施权力”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潜在联邦的组成部分当其基础设施高度发达时(例如,它们已经是宪政、立法和行政现代化国家),就更有可能成为联邦。

根据伊曼纽尔·康德的说法,“即使是一群恶魔,只要有适当的宪法,利用制衡系统使相互竞争的群体相互对抗,也能解决建立国家的问题。”特别是,联邦制对于独立国家来说是必要的,以保护它们免受战争威胁。联邦制支持者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联邦制所特有的权力共享可以减少国际和国内安全的威胁。联邦制通过允许各州通过权力集中而变得庞大和多样化,从而减少了专制政府的可能性。

维护联邦概念的组成部分

联邦制中存在着一些机制来维护联邦理想本身。其中有两个尤其重要。为了维护联邦制,每个组成政治实体和联邦政府都必须拥有自己基本完整的治理机构,并有权在协议范围内根据需要修改这些机构。拥有独立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至关重要。

联邦制在一定程度上以公共责任在系统所有政府层级之间的契约式分配为特征。广义上讲,共享包括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资助和管理。共享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在联邦机构中,它通常是契约式的。契约是一种法律工具,允许政府在保持其独立身份的同时合作开展项目。即使没有书面安排,联邦制的精神也倾向于赋予一种契约义务感。最持久和最稳定的政治实体是那些拥有联邦制或深受联邦理念影响的政治实体。然而,联邦制要有效运行,需要一种特定的政治气候,一种支持人民治理并具有必要的自治和政治合作传统的政治气候。除此之外,拥有足够相似性的文化,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很大的自由度并能够依靠自愿合作,是联邦制有效运行的理想环境。与其他形式的人民治理相比,通过使用武力维护国内秩序,会严重阻碍联邦制治理的有效保存。联邦制在拥有足够人力资本以任命称职人员担任大量公职,并且拥有足够财政资源以容忍一定程度的经济浪费作为自由必要代价的国家中运作得最好。

联邦制实例

Federal System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联邦制治理体系,其中地区和中央主权程度各不相同。这些国家的联邦政府可以分为多区域联邦,由三到几十个地方政府组成,或者作为极简联邦,只有两个联邦下的机构。另一种分类方式是根据政治实体的类型,包括共和制、省制、酋长制和联邦制。将联邦国家根据其整个区域是否联邦化或仅部分区域联邦化来划分,是研究联邦国家的另一种方法。有些联邦制,如欧盟,是超国家的,而另一些则是国家的。

广义上讲,联邦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极端:一方面是强大的联邦国家,它几乎完全是单一制的,为地方政府留下的权力很少;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实际上可能只是一个邦联,只是名义上的联邦国家。例如在比利时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制可能只包含多达三个内部区域。联邦制也是一些其他国家的政府组织理念,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和墨西哥。

在加拿大,成为联邦主义者通常意味着反对寻求主权的团体(即魁北克分离主义)。联邦论坛(Forum of Federations)由加拿大政府于1999年创立,为联邦制国家和正在联邦化的国家提供了一个分享最佳实践的全球平台。联邦论坛的伙伴政府包括澳大利亚、巴西、埃塞俄比亚、德国、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和瑞士。该组织总部设在渥太华。

印度联邦制的特点

  • 两级治理体系
  • 不同层级之间的权力分配
  • 宪法的刚性
  • 司法独立
  • 两院制

并非所有联邦制都具备上述所有特征。根据联邦制的类型,其中一些特征可能被包含在内。

印度联邦制

印度实行联邦制政府,但更倾向于单一制。由于它结合了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元素,有时也被称为准联邦制。印度宪法第一条规定,“印度,即印度,‘应为各邦之联合’”。宪法中并未提及联邦制。1919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将权力分配给中央政府和省议会,将联邦制的元素引入了现代印度。

印度联邦国家和中央政府的联邦特征

联邦政府与各邦之间的权力划分:宪法第七附表列出了每个政府层级负责的以下三类事项

  • 邦列表
  • 联邦列表
  • 并行列表

宪法至上:由司法机构确立的宪法基本框架是不可动摇的。在印度,宪法是最高法律。

独立的司法机构:宪法保证了统一和独立的司法机构。印度最高法院处于最高位置,其次是各邦法院、下级法院和地区法院以及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高于所有其他法院。

是什么使印度联邦成为一个统一体?

  • 宪法的灵活性:它在刚性和灵活性之间保持着平衡。修改宪法的某些部分并不困难。然而,如果修改旨在改变印度联邦制的任何组成部分,那么实施必要的规定将非常困难。
  • 宪法规定了联邦列表的优先权力,使中央政府拥有更大的权力。议会有权就并发列表中的某些事项制定法律,这些法律可以取代州立法机关就这些特定事项制定的法律。议会还可以就州列表中包含的某些主题制定法律。
  • 各邦在人民院(Rajya Sabha)中的代表权不平等;各州在上限院的代表人数取决于该州的人口。例如,在人民院中,果阿有一个席位,而北方邦有三十一个席位。在联邦制政府中,每个州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代表。
  • 立法机关包含行政部门;在印度,这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这与政府各分支之间的权力分立原则相悖。人民院(Rajya Sabha)不像人民院(Lok Sabha)那样强大;在我们的体系中,上限院不如下限院强大,而赋予两个议院不同的权力违背了联邦主义理念。
  • 紧急权力:中央政府拥有紧急权力。宣布紧急状态时,政府对各州拥有更大的权力。这损害了各州的自主权。
  • 统一的司法系统:印度的司法系统是统一的。州和联邦司法机构是同一个整体。
  • 在印度,个人只享有单一国籍。他们不能成为州公民。这有助于加强国家认同感,因为它统一了区域和文化差异。此外,它还加强了基本权利,例如在全国任何地方居住和旅行的权利。
  • 总督任命:各邦总督充当联邦政府在各邦的代表。总督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不是由州政府任命。
  • 议会有权通过增加或减少土地来改变州的边界。这包括新州的创建。它还可以更改州的名称。
  • 全印服务:通过印度行政服务、印度警察服务和其他全印服务,联邦政府干预州政府的行政权力。此外,这些服务提供了全国行政管理的一致性。
  • 统一的选举机制:印度选举委员会负责确保在国家和各州层面进行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总统任命人员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
  • 否决州立法:州长可以将某些立法搁置,供总统审议。总统对这些法案拥有绝对否决权。当法案在州议会再次审议后退回时,他可以选择在此刻否决。这一条款偏离了联邦主义理念。
  • 国家总统任命首席审计长(CAG),负责审查州和联邦政府的财务报表。
  • 关键官员的罢免:即使在州一级,州政府或立法机关也无权罢免某些关键政府官员,例如州选举专员、高等法院法官或州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

与联邦制相关的术语

两院制

大多数联邦政府在其系统中都设有保障其组成州权利的程序。一种方法是组成州政府在联邦政治机构中的直接代表,即“州内联邦制”。在两院制议会中,下议院代表整个国家的人民,而上议院通常代表组成州。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有独特的分配方案,无论人口多少,都为每个州分配相同数量的参议员,以代表联邦政府的上议院。

除了采用这种程序或作为其补充,上议院的成员也可能由组成州的立法机构或政府直接选举产生,正如1913年之前的美国那样,或者他们可能是州政府的实际代表或成员,例如在欧盟理事会和德国联邦议院(Bundesrat)中。联邦议会的下议院通常直接选举产生并按人口分配,但偶尔也会为每个州保留最少数量的席位。

政府之间的关系

Federal System

加拿大的省政府代表地方利益直接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尽管宪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总理与各省省长参加的部长级会议实际上是该国最高政治论坛。

宪法修正案

联邦制国家在修改其联邦宪法时通常有独特的程序。这可能旨在确保在不经组成州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消除其自治能力,同时也要代表国家的联邦结构。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需要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各州特别召开的宪法会议的批准。在澳大利亚和瑞士,为了在公投中通过一项改变国家宪法的提案,除了获得全国总选民的支持外,还需要获得多数州或州议会(cantons)的多数支持。后者在澳大利亚被称为双重多数。根据一些联邦宪法,某些宪法修正案需要特定州或全体州的一致同意。根据美国宪法,未经参议院所在州明确同意,不得剥夺该州在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在澳大利亚,如果一项拟议修正案将直接影响一个或多个州,则必须在每个州举行的公投中获得批准。任何改变君主职能的加拿大宪法调整都需要各省一致批准。根据德国基本法,任何取消联邦制的修正案都是不允许的。

其他技术术语

  • 联邦系统中各政府层级之间的相对财务地位和财务关系称为财政联邦制。
  • 正式联邦制,有时也称为“宪政联邦制”,是指权力划分在成文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这可能与该制度的实际运作方式相符,也可能不符。
  • 在英语国家传统中,行政联邦制描述了联邦系统中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政府间关系;在大陆欧洲传统中,它描述了组成单位如何“执行”或“管理”在联邦层面制定的法律。
  • 该术语Gleichschaltung源于德语,意为从交流电到直流电的转变,描述了从联邦治理转向完全单一制或更单一制的转变。形式上,古老的德意志各邦在纳粹时期基本未受影响,但其主权和宪法权利逐渐受到侵蚀,并最终被高斯(Gau)体系所摧毁。Gleichschaltung也可以更广泛地应用于政治整合的整个过程。
  • Defederalize(去联邦化)意为将某事物从联邦政府移走;例如,将权力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或省。

关于争端

一些人认为,由于联邦制和其他形式的地域自治允许某些群体在地方层面制定法律,因此它们是组织政治体系以防止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暴力冲突的有效方式。然而,由于联邦制产生了准国家,一些学者认为它可能导致民族国家的分裂并导致国家崩溃。另一些人则表明,联邦制变得两极分化的时候,只有当它缺乏激励政党跨越地区分歧进行竞争的机制时。

在国际谈判的背景下,联邦制有时被视为“整合多样化的国家、民族或交战方、所有这些群体都可能因担心被一个过于强大的中心控制而产生担忧的‘最佳体系’”。但有时,对联邦指令持谨慎态度的人认为,更多的地区自治可能导致分裂或国家解体。例如,联邦化计划在叙利亚未能成功,部分原因是“叙利亚人担心这些边界可能会变成交战各方目前划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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