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查亚特拉杰2025年2月20日 | 阅读时长9分钟 潘查亚蒂·拉吉(Panchayati Raj)是草根治理体系,旨在促进地方和农村赋权。 该框架为农村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途径。在该体系的最前端是 Gram Panchayat,标志着农村治理的最初层级。 ![]() 潘查亚蒂·拉吉,以农村发展为核心,已融入除那加兰邦、梅加拉亚邦和米佐拉姆邦以及少数联邦属地(尤其是德里)之外的所有印度邦。 此外,其范围延伸到某些特定区域,例如邦内的预定区域和部落区域、曼尼普尔邦带有地区委员会的山区,以及由大吉岭廓尔喀山区委员会管理的大吉岭区。 潘查亚蒂·拉吉的演变潘查亚蒂·拉吉的根源可追溯到印度村庄的历史景观。村委会(Village panchayats)已存在数百年,曾是具有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关键政治实体。然而,外国影响,特别是莫卧儿和英国的统治,以及社会经济转型,削弱了这些地方议会的重要性。 独立前,村委会常常延续了上层种姓的统治,加深了基于社会经济地位和种姓等级的划分。 潘查亚蒂·拉吉制度在印度独立后,随着宪法的制定,重新获得了动力。 印度宪法第40条规定国家必须组织村委会,并赋予它们自治所需的权力。印度政府委托成立了几个委员会,以探索在农村层面实施自治的方法,并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建议。 一些委员会包括:
1. 巴尔万特·赖·梅赫塔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中,巴尔万特·赖·梅赫塔委员会在1957年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任务是审查和加强社区发展计划和国家推广服务,并提出了建立一个去中心化地方政府的建议,后来被称为潘查亚蒂·拉吉。 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
巴尔万特·赖·梅赫塔委员会为印度的潘查亚蒂注入了新的活力,强调它们在全国社区发展计划中的关键作用。它旨在通过地方社区积极参与精心构思的倡议来实现民主分权。即使是当时的印度总理潘迪特·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也支持潘查亚蒂制度,主张赋予村庄权力。 2. 阿肖克·梅赫塔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77年,任务是提出振兴和巩固印度日益衰落的潘查亚蒂·拉吉制度的措施。主要建议包括:
3. G.V.K. 饶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5年由规划委员会召集,它承认由于官僚化而导致基层发展不足,将潘查亚蒂·拉吉机构描述为“无根之草”。因此,它提出了以下关键建议:
4. L.M. 辛格维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印度政府于1986年成立,主要目的是提出振兴潘查亚蒂·拉吉制度的措施,以促进民主和发展。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此外,委员会提议在每个邦设立司法法庭,以裁决与潘查亚蒂·拉吉机构选举以及其他与其运作有关的问题。 这些建议强调了潘查亚蒂在解决地方问题、促使村庄参与发展活动、改善各级政治沟通、培养领导技能以及促进整体国家发展方面的潜在有效性,而无需进行大规模结构性改革。拉贾斯坦邦和安得拉邦于1959年率先采纳了潘查亚蒂·拉吉制度,为其他邦树立了榜样。 在各个邦,虽然普遍存在共同点,但也存在独特之处。一个普遍存在的结构框架,包括村级潘查亚蒂、乡级潘查亚蒂委员会和区级县议会,已在大多数邦根深蒂固。这个三级体系,是公民社会组织、知识分子和进步政治领导人共同努力的成果,通过宪法修正案获得了机构认可。议会受到这些集体努力的鼓舞,为农村地方机构(潘查亚蒂)颁布了第73次宪法修正案,为城市地方机构(市政机构)颁布了第74次宪法修正案,将它们指定为“自治机构”。 随后,每个邦都根据修改后的宪法规定颁布了自己的法律。 1992年第73次宪法修正案1992年第73次宪法修正案具有特殊意义,它在宪法中引入了第九部分,题为“潘查亚蒂”,并附加了第十一附表,概述了潘查亚蒂的职能范围。第九部分涵盖了第243条至第243 O条,使第40条的指导原则生效,指示各邦赋予村务委员会(village panchayats)自治权力。 这一立法举措将潘查亚蒂·拉吉制度纳入宪法的可司法范围,使其在各邦的采纳成为强制性。此外,它确保了潘查亚蒂机构选举过程的自主性,独立于邦政府的影响。 该法案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条款。 强制性内容必须纳入邦法律,包括建立新的潘查亚蒂·拉吉制度,而自愿性条款则由邦政府酌情决定。这一立法干预标志着在基层建立民主机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代议制民主转变为参与式模式。 该法案的显著特点1. Gram Sabha(村议会): Gram Sabha 作为潘查亚蒂·拉吉结构的基础,代表一个村庄集会,包括潘查亚蒂管辖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它由邦立法机关授权,行使官方规定赋予的权力和职能。 2. 三级制度: 该法案规定各邦潘查亚蒂·拉吉实行三级制度,包括村级、中级和区级。值得注意的是,人口低于200万的邦可免于设立中级。 3. 成员和主席的选举: 潘查亚蒂·拉吉各级成员直接选举产生,而中级和区级主席则从选举产生的成员中间接选举产生。在村级,主席根据邦政府制定的指导方针选举产生。主席和其他潘查亚蒂成员,无论他们是否直接从潘查亚蒂区域内的地域选区选举产生,在潘查亚蒂会议中都拥有投票权。 4. 席位保留
5. 潘查亚蒂任期: 该法案规定所有潘查亚蒂级别任期五年。然而,潘查亚蒂可在任期届满前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为新的潘查亚蒂进行新的选举。
6. 失去资格: 如果一个人因以下原因失去资格,则不能被选为或担任潘查亚蒂成员:
7. 邦选举委员会: 负责监督、指导和控制选民名册的准备以及潘查亚蒂选举的进行。邦立法机关可以就所有与潘查亚蒂选举相关的事宜制定规定。 8. 权力和职能: 邦立法机关可以赋予潘查亚蒂必要的权力以实现自治。该方案可能包括关于村务委员会的以下规定:
9. 财政领域: 邦立法机构有权
10. 财政委员会: 邦财政委员会评估潘查亚蒂的经济状况,并提出必要的措施以增加其资源。账目审计:邦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潘查亚蒂账目维护和审计的规则。 11. 适用于联邦属地: 总统有权指示将该法案适用于任何联邦属地,并可酌情规定具体的例外和修改。排除的邦和地区:该法案不包括那加兰邦、梅加拉亚邦和米佐拉姆邦,以及特定区域,即:
尽管如此,议会保留将此规定扩展到这些区域的权利,并规定例外和修改,从而颁布了《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PESA Act)。 12. 司法不干预: 该法案禁止法院干预潘查亚蒂的选举事务。它声称,关于选区划界或席位分配的法律的合法性不能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此外,它规定,对潘查亚蒂选举的质疑必须通过邦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以选举呈请的形式提出。 1996年《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PESA Act)第九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第五附表区域。议会可以通过规定调整和例外,将此部分扩展到这些区域,从而颁布《潘查亚蒂(扩展至预定区域)法案》,广为人知的即《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PESA Act)或《扩展法案》。 《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的目标
通过中央和邦政府采取的宪法措施,印度已过渡到所谓的“多层次联邦制”,显著扩大了其政治格局的民主基础。在这些修正案之前,通过民选代表实施的民主框架仅限于议会、邦议会和特定联邦属地。虽然该体系已成功将治理和问题解决下放到基层,但它面临着各种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建立一个维护基本人权的环境至关重要。 潘查亚蒂新时代的到来,揭示了影响人权的若干问题。 潘查亚蒂制度下的人权状况与印度社会的性质息息相关,而印度社会的性质本身又塑造了国家的特征。印度的特点是社会不平等、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贫富之间的巨大鸿沟。种姓制度,作为印度独有的一种制度,在促进社会等级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种姓和阶级成为本次论述中需要关注的焦点。 因此,地方治理结构已成为一股力量,挑战了根深蒂固的农村等级制度,特别是那些根植于种姓、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制度。 下一主题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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