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查亚特拉杰

2025年2月20日 | 阅读时长9分钟

潘查亚蒂·拉吉(Panchayati Raj)是草根治理体系,旨在促进地方和农村赋权。 该框架为农村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途径。在该体系的最前端是 Gram Panchayat,标志着农村治理的最初层级。

Panchayati Raj

潘查亚蒂·拉吉,以农村发展为核心,已融入除那加兰邦、梅加拉亚邦和米佐拉姆邦以及少数联邦属地(尤其是德里)之外的所有印度邦。 此外,其范围延伸到某些特定区域,例如邦内的预定区域和部落区域、曼尼普尔邦带有地区委员会的山区,以及由大吉岭廓尔喀山区委员会管理的大吉岭区。

潘查亚蒂·拉吉的演变

潘查亚蒂·拉吉的根源可追溯到印度村庄的历史景观。村委会(Village panchayats)已存在数百年,曾是具有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关键政治实体。然而,外国影响,特别是莫卧儿和英国的统治,以及社会经济转型,削弱了这些地方议会的重要性。 独立前,村委会常常延续了上层种姓的统治,加深了基于社会经济地位和种姓等级的划分。

潘查亚蒂·拉吉制度在印度独立后,随着宪法的制定,重新获得了动力。 印度宪法第40条规定国家必须组织村委会,并赋予它们自治所需的权力。印度政府委托成立了几个委员会,以探索在农村层面实施自治的方法,并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建议。

一些委员会包括:

  1. 巴尔万特·赖·梅赫塔委员会(Balwant Rai Mehta Committee)
  2. 阿肖克·梅赫塔委员会(Ashok Mehta Committee)
  3. G.V.K. 饶委员会(G.V.K. Rao Committee)
  4. L.M. 辛格维委员会(L.M. Singhvi Committee)

1. 巴尔万特·赖·梅赫塔委员会

在这些委员会中,巴尔万特·赖·梅赫塔委员会在1957年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任务是审查和加强社区发展计划和国家推广服务,并提出了建立一个去中心化地方政府的建议,后来被称为潘查亚蒂·拉吉。

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

  1. 一个三级潘查亚蒂·拉吉系统,包括村务委员会(Gram Panchayat)、乡级委员会(Panchayat Samiti)和县级委员会(Zila Parishad)。
  2. 村务委员会由直选代表组成,而乡级委员会和县级委员会则由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3. 潘查亚蒂·拉吉制度强调规划和发展,设想乡级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县级委员会作为咨询和监督机构,由县长担任其主席。
  4. 此外,委员会强调需要分配资源,以使地方机构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巴尔万特·赖·梅赫塔委员会为印度的潘查亚蒂注入了新的活力,强调它们在全国社区发展计划中的关键作用。它旨在通过地方社区积极参与精心构思的倡议来实现民主分权。即使是当时的印度总理潘迪特·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也支持潘查亚蒂制度,主张赋予村庄权力。

2. 阿肖克·梅赫塔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于1977年,任务是提出振兴和巩固印度日益衰落的潘查亚蒂·拉吉制度的措施。主要建议包括:

  1. 从三级制向两级制过渡,包括区级的县级委员会(Zila Parishad)和村庄群的曼达尔潘查亚蒂(Mandal Panchayat)。
  2. 在邦级之后立即引入区级监督。
  3. 指定县级委员会为负责区级规划的执行机构。
  4. 赋予机构(县级委员会和曼达尔潘查亚蒂)强制征税权,使其能够产生自己的财政资源。

3. G.V.K. 饶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85年由规划委员会召集,它承认由于官僚化而导致基层发展不足,将潘查亚蒂·拉吉机构描述为“无根之草”。因此,它提出了以下关键建议:

  1. 提升县级委员会(Zila Parishad)作为民主权力下放主要机构的重要性,负责管理区级发展项目。
  2. 将农村发展项目的具体规划、实施和监督职责分配给潘查亚蒂·拉吉体系的区级和较低级别。
  3. 设立区发展专员(District Development Commissioner)一职,由其担任县级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
  4. 倡导潘查亚蒂·拉吉系统各级定期举行选举。页首

4. L.M. 辛格维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印度政府于1986年成立,主要目的是提出振兴潘查亚蒂·拉吉制度的措施,以促进民主和发展。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1. 委员会建议对潘查亚蒂·拉吉制度进行宪法承认,并建议纳入宪法条款,以确保潘查亚蒂·拉吉制度内自由公正选举的合法性。
  2. 委员会主张对村庄进行重组,旨在增强村务委员会(gram panchayats)的活力。
  3. 提议增加对村务委员会活动的财政拨款。

此外,委员会提议在每个邦设立司法法庭,以裁决与潘查亚蒂·拉吉机构选举以及其他与其运作有关的问题。

这些建议强调了潘查亚蒂在解决地方问题、促使村庄参与发展活动、改善各级政治沟通、培养领导技能以及促进整体国家发展方面的潜在有效性,而无需进行大规模结构性改革。拉贾斯坦邦和安得拉邦于1959年率先采纳了潘查亚蒂·拉吉制度,为其他邦树立了榜样。

在各个邦,虽然普遍存在共同点,但也存在独特之处。一个普遍存在的结构框架,包括村级潘查亚蒂、乡级潘查亚蒂委员会和区级县议会,已在大多数邦根深蒂固。这个三级体系,是公民社会组织、知识分子和进步政治领导人共同努力的成果,通过宪法修正案获得了机构认可。议会受到这些集体努力的鼓舞,为农村地方机构(潘查亚蒂)颁布了第73次宪法修正案,为城市地方机构(市政机构)颁布了第74次宪法修正案,将它们指定为“自治机构”。 随后,每个邦都根据修改后的宪法规定颁布了自己的法律。

1992年第73次宪法修正案

1992年第73次宪法修正案具有特殊意义,它在宪法中引入了第九部分,题为“潘查亚蒂”,并附加了第十一附表,概述了潘查亚蒂的职能范围。第九部分涵盖了第243条至第243 O条,使第40条的指导原则生效,指示各邦赋予村务委员会(village panchayats)自治权力。 这一立法举措将潘查亚蒂·拉吉制度纳入宪法的可司法范围,使其在各邦的采纳成为强制性。此外,它确保了潘查亚蒂机构选举过程的自主性,独立于邦政府的影响。

该法案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条款。 强制性内容必须纳入邦法律,包括建立新的潘查亚蒂·拉吉制度,而自愿性条款则由邦政府酌情决定。这一立法干预标志着在基层建立民主机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代议制民主转变为参与式模式。

该法案的显著特点

1. Gram Sabha(村议会): Gram Sabha 作为潘查亚蒂·拉吉结构的基础,代表一个村庄集会,包括潘查亚蒂管辖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它由邦立法机关授权,行使官方规定赋予的权力和职能。

2. 三级制度: 该法案规定各邦潘查亚蒂·拉吉实行三级制度,包括村级、中级和区级。值得注意的是,人口低于200万的邦可免于设立中级。

3. 成员和主席的选举: 潘查亚蒂·拉吉各级成员直接选举产生,而中级和区级主席则从选举产生的成员中间接选举产生。在村级,主席根据邦政府制定的指导方针选举产生。主席和其他潘查亚蒂成员,无论他们是否直接从潘查亚蒂区域内的地域选区选举产生,在潘查亚蒂会议中都拥有投票权。

4. 席位保留

  1. 对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各三级均按其人口比例保留席位。
  2. 对于女性:总席位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席位保留给女性,并且潘查亚蒂各级主席总职位中不少于三分之一也保留给女性。邦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在任何潘查亚蒂级别或主席职位中为落后阶层保留席位。

5. 潘查亚蒂任期: 该法案规定所有潘查亚蒂级别任期五年。然而,潘查亚蒂可在任期届满前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为新的潘查亚蒂进行新的选举。

  1. 在其五年任期届满之前。
  2. 如果解散,则在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

6. 失去资格: 如果一个人因以下原因失去资格,则不能被选为或担任潘查亚蒂成员:

  1. 根据该邦现有立法机关的任何选举法。
  2. 根据邦立法机关颁布的任何法律。然而,年龄未满25岁但已满21岁的人不在此列。
  3. 失去资格的事项将提交给由邦立法机关确定的机构。

7. 邦选举委员会: 负责监督、指导和控制选民名册的准备以及潘查亚蒂选举的进行。邦立法机关可以就所有与潘查亚蒂选举相关的事宜制定规定。

8. 权力和职能: 邦立法机关可以赋予潘查亚蒂必要的权力以实现自治。该方案可能包括关于村务委员会的以下规定:

  1. 制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计划。
  2. 实施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计划,包括与第十一附表所列29项事项相关的计划。

9. 财政领域: 邦立法机构有权

  1. 授权潘查亚蒂征收、收取和分配税款、关税、通行费和费用。
  2. 将邦政府征收和收取的税款、关税、通行费和费用转交给潘查亚蒂。
  3. 制定从邦综合基金向潘查亚蒂提供财政援助的规定。
  4. 设立基金,以核算所有涉及潘查亚蒂的货币交易。

10. 财政委员会: 邦财政委员会评估潘查亚蒂的经济状况,并提出必要的措施以增加其资源。账目审计:邦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潘查亚蒂账目维护和审计的规则。

11. 适用于联邦属地: 总统有权指示将该法案适用于任何联邦属地,并可酌情规定具体的例外和修改。排除的邦和地区:该法案不包括那加兰邦、梅加拉亚邦和米佐拉姆邦,以及特定区域,即:

  1. 邦内的预定区域和部落区域。
  2. 曼尼普尔邦拥有现有地区委员会的山区。
  3. 由大吉岭廓尔喀山区委员会管理的大吉岭地区,西孟加拉邦。

尽管如此,议会保留将此规定扩展到这些区域的权利,并规定例外和修改,从而颁布了《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PESA Act)。

12. 司法不干预: 该法案禁止法院干预潘查亚蒂的选举事务。它声称,关于选区划界或席位分配的法律的合法性不能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此外,它规定,对潘查亚蒂选举的质疑必须通过邦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以选举呈请的形式提出。

1996年《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PESA Act)

第九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第五附表区域。议会可以通过规定调整和例外,将此部分扩展到这些区域,从而颁布《潘查亚蒂(扩展至预定区域)法案》,广为人知的即《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PESA Act)或《扩展法案》。

《部落地区潘查亚蒂法案》的目标

  1. 将第九部分的规定扩展到预定区域。
  2. 促进部落社区的自治。
  3. 建立与参与式民主相符的乡村治理。
  4. 培养与传统习俗相协调的参与式治理。
  5. 保护部落传统和习俗。
  6. 赋予潘查亚蒂符合部落需求的权力。
  7. 防止高级别潘查亚蒂侵占低级别潘查亚蒂的权力。

通过中央和邦政府采取的宪法措施,印度已过渡到所谓的“多层次联邦制”,显著扩大了其政治格局的民主基础。在这些修正案之前,通过民选代表实施的民主框架仅限于议会、邦议会和特定联邦属地。虽然该体系已成功将治理和问题解决下放到基层,但它面临着各种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建立一个维护基本人权的环境至关重要。

潘查亚蒂新时代的到来,揭示了影响人权的若干问题。 潘查亚蒂制度下的人权状况与印度社会的性质息息相关,而印度社会的性质本身又塑造了国家的特征。印度的特点是社会不平等、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贫富之间的巨大鸿沟。种姓制度,作为印度独有的一种制度,在促进社会等级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种姓和阶级成为本次论述中需要关注的焦点。

因此,地方治理结构已成为一股力量,挑战了根深蒂固的农村等级制度,特别是那些根植于种姓、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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