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规则 2010

2025年7月3日 | 6分钟阅读

印度环境森林部于 2010 年宣布了《湿地(保护和管理)规则》。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对国家现有湿地进行更好的管理、保护并阻止其退化。

特别是在印度,湿地对于人类的发展和福祉至关重要。这些湿地为大量人口提供重要的资源,包括食物、饮用水和生计。尽管湿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却是世界上退化最严重的生态系统之一。据研究,由于过度捕捞、工业污染、化肥、农药、不受控制的淤积和杂草丛生等多种因素,印度超过三分之一的湿地已严重受损或被摧毁。

保护湿地是印度的重中之重。自 1987 年成立以来,国家湿地保护计划一直为全国各地的湿地保护倡议提供财政支持。截至目前,该计划已指定一百一十五个湿地进行管理和保护。此外,印度是《拉姆萨尔公约》的签署国,其 25 个湿地被列为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这是另一个展示印度地理范围多样性的里程碑。

根据本法,什么是湿地?

这些法规根据湿地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人民整体福祉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管理特定的湿地。湿地的分类决定了监管的范围和程度。

这些规则适用于以下湿地

  • 《拉姆萨尔公约》承认的被列入名录的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拉姆萨尔湿地。
  • 位于重要且具有生态敏感性的区域的湿地。这些区域包括具有特殊自然美景、历史或文化遗产的地区、保护区、保留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红树林、珊瑚、珊瑚礁、国家公园、海洋公园以及丰富的遗传多样性区域。
  • 属于或被指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地的湿地。
  • 高海拔湿地(也称为湿地复合体),面积至少为五公顷,海拔高于海平面 2,500 米。
  • 面积至少为 500 公顷,海拔低于 2,500 米的湿地或湿地复合体。
  • 任何其他经管理局认定并经中央政府根据本法规定予以公告的湿地。
Wetland Rules 2010

将一块土地宣布为湿地的程序

符合特定标准的湿地将根据确定湿地位置的规则进行识别和分类。在本法规生效后一年内,各邦政府必须创建一个“简要文件”,其中列出并分类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湿地。该文件将包含有关湿地的位置、范围、影响区域以及可能影响其健康的任何先前权利或特权的信息。

收到该简要文件后,管理局可要求认可的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全面的湿地调查,详细记录有效和自然形成的湿地状况清单。该机构/大学必须在 90 天内提交一份基于规定标准的湿地报告;只有在研究和分析记录在 30 天内完成的情况下,才能编写该报告。

收到机构/大学的报告后,管理局将与邦政府协商,并在九十天内就该提案做出决定。之后,中央政府将收到管理局的建议,并开始通知公众的流程。将向公众发送一份通知,描述建议的湿地区域,并请求在申请标记后的六十天内听取任何可能受影响者的意见或建议。

在审查中央政府收到的任何公众意见后,管理局将在接下来的六十天内提出最终通知的建议。

最终通知将指明湿地区域及其在本法规下的分类或类别。该通知将以当地语言和英语向公众提供。

管理局可主动或根据申请审查在本法规下做出的任何决定。它还可以发布有关将新湿地纳入本法规的指令。

这些法规为与湿地的明智使用相关的控制行动提供了框架。根据湿地的位置,可能有特定的部门负责此监管。

对于位于受保护或已公告森林区域内的湿地,按照第 7 条第 (2) 款的定义,由相关邦的森林部门负责监管已识别的管理和明智使用的活动。

邦政府必须在本规则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指定一个联络部门或适当的州级机构,负责监督已识别的、用于管理和明智使用受保护或已公告森林区域外湿地的活动。

《湿地规则 2010》禁止的行为

  • 当前的未经处理的废物排放做法最多只能持续到法规生效后一年,之后将逐步淘汰。
  • 在过去十年记录的平均高水位线五十米范围内,禁止任何永久性建筑,船码头除外。
  • 这不包括任何指定机构认为会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额外活动。
  • 湿地围垦是指通过填埋或排干湿地将其转换为其他用途。因此,禁止在湿地建立新企业或扩大现有企业。
  • 禁止生产、管理、储存或处理危险材料,如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根据特定法律的规定。
  • 倾倒固体废物是违法的。在被淘汰之前,目前的固体废物倾倒做法最多可在我规定生效日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
  • 它还禁止向城镇、城市和其他人口聚居区排放未经处理的废物和污水。
Wetland Rules 2010

经邦政府批准后允许进行的活动

在湿地或其局部集水区开展工作之前,必须获得邦政府对以下活动的批准

  • 从支持湿地生态系统的水源取水、筑坝、改道或破坏。
  • 从湿地收集材料,无论是活的还是非活的。
  • 允许在湿地内进行某些放牧,只要不对当地的动植物造成损害。
  • 向城镇、城市或农业区排放处理过的废水。但是,排放必须符合邦污染控制委员会或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制定的限制。
  • 在湿地内使用机动船,但前提是必须证明船只不会影响湿地的生态特征。
  • 在湿地内建造船码头。
  • 湿地开挖仅在淤积成为问题时进行。
  • 从事任何可能直接损害湿地在其影响区域内生态健康的活动,该区域根据湿地法规确定。
  • 在湿地内建造临时基础设施,例如浮桥,只要不损害其生态稳定性即可。
  • 在湿地内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或种植植物。
  • 修复或重建现有结构或基础设施(位于湿地内)。

主管当局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可能危及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

其他与《湿地规则 2010》相符的政府法案

印度的湿地法规框架由《湿地(保护和管理)规则》确立。作为保护区一部分的湿地不受这些法律的管辖。相反,这些湿地受不同法律的管辖。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位于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湿地。该法案专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包括湿地。

《1927 年印度森林法》、《1980 年森林(保护)法》和《1986 年环境(保护)法》三项法律适用于位于受保护或已公告森林区域内的湿地。这些法律共同管理和保护森林区域,包括其中可能存在的任何湿地。

最后,《1986 年环境(保护)法》填补了在受保护森林区域内可能出现的任何监管空白。尽管其他相关法律可能存在未预见的限制,但该法案通过赋予其广泛的权力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而确保了对湿地的全面保护。

总而言之,一种分层策略确保了印度的湿地监管。虽然其他成熟的环境法案保护保护区内的湿地,但《湿地(保护和管理)规则》具有特殊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