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定义2025年3月17日 | 阅读 7 分钟 宪法是一套指导原则或既定先例,构成了政治实体、组织或其他机构的司法框架的基础,通常规定了该实体应如何被统治。成文宪法是指包含所有这些原则在一个全面的报告中;不成文宪法是指将每一个想法都包含在一个独特的法律文件或一系列法律文件中。英国的法律,其规定存在于立法机构的众多基本法令、司法判决或条约中,就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既定实例。 ![]() 宪法适用于多个组织层面,包括公司、非法人协会和主权国家。就其概述了组织的组织结构而言,创建国际组织的条约也充当了该组织的宪法。国家宪法确立了指导原则、程序以及谁有权在该国内制定法律。一些宪法,特别是法典化的宪法,也通过划定国家领导人不能逾越的界限(例如基本权利)来限制国家权力。 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最长的成文宪法,其英文形式共包含146,385个单词;而“摩纳哥宪法”是最短的,仅有3,814个单词。虽然美国宪法是最古老的法典化宪法,但圣马力诺宪法可能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成文宪法,因为其部分创始文本可以追溯到1600年。自1789年以来,一部宪法的平均寿命约为19年。 词源“宪法”一词最初出现在法语中,当时是从罗马语“constitution”翻译而来的,该词用于法律和命令,如皇帝的敕令。后来,该短语在教会法中经常用来指重要的决定,特别是教皇做出的被现在称为“使徒宪章”的法令。 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认为,严重的、显而易见的公众信任违背应受到革命性的回应,他用这个词来描述这种违背。布莱克斯通不希望该短语指代法律文件或后来的美国司法审查观念,因为这样做会抬高司法机构的权力高于立法机构,并破坏所有形式的治理。 历史自1789年以来,世界各地的独立国家已经制定并修改了近800部宪法,其中包括仍在生效的最古老、最短的美国宪法。托马斯·杰斐逊在18世纪曾说,一部宪法应至少生效20年,因为“世界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死者”。事实上,根据最近的研究,一部新写的宪法通常寿命为19年。与1791年的法国宪法一样,大多数宪法的寿命不超过10年,约10%的寿命不超过一年。相比之下,一些宪法,包括美国的宪法,已经存在多年而没有进行任何重大修改。 政治上对早期结果的需求以及宪法起草过程的短暂时间是这些频繁修订的主要原因。根据2009年的研究,起草一部宪法平均需要16个月,尽管也有一些非常漫长的例子。例如,缅甸2008年宪法的秘密起草过程持续了17年多,而官僚们只有一周时间起草1946年日本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生效的宪法是日本的宪法。起草、制定和批准宪法的最短过程是1938年的罗马尼亚宪法,它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建立了一个君主制。根据研究,非民主国家往往是宪法制定过程过长或过短的极端例子。民主国家不一定拥有宪法权利。一些非民主国家,如朝鲜,其宪法正式赋予了所有人言论自由等权利。 宪法设计原则许多民族在原住民部落开始定居和建立城市后出现,他们根据不成文的惯例行事。相比之下,另一些民族拥有专制甚至暴虐的君主,他们通过公告或纯粹的任性来统治。由于这种统治方式,一些知识分子得出结论,重要的是统治者的性质,而不是政府的结构和运作。柏拉图,他主张“哲学家国王”的统治,也持有这种观点。后来的作家将从历史和法律的角度研究政府结构,包括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普鲁塔克。 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一批政治哲学家,他们试图找到他们认为能够提供更公正和更成功的政府的宪法设计原则。他们还写下了对国王行为的隐含批评。他们开始重新审视罗马的万民法观念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应用,试图制定社会的“战争与和平规则”,以减轻战争的严重性和发生率。这促使人们思考统治者或其他权威拥有什么以及不拥有什么权力,这些权力来自哪里,以及如何阻止其滥用。 克伦威尔的护国时期、英国内战、掘地派、约翰·弥尔顿和詹姆斯·哈灵顿的作品都促成了英国这一讨论的转折点。阿尔杰农·西德尼、亨利·内维尔、詹姆斯·泰瑞尔和约翰·洛克反对君权神授的倡导者罗伯特·菲尔默。后者提出了政府应正式建立在社会契约或契约所创造的社会基础原则之上,而该社会契约也带来了潜在的社会或自然法,这一切都源于自然法指导下的自然状态。 在此过程中,一些作家研究了即使在君主统治下,政府的结构也很重要。他们还考虑了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原因。他们还考虑了如何通过将各要素结合成一个更复杂的、能够平衡相互冲突的驱动力的设计来获得各自的优势。一些人,包括孟德斯鸠,还研究了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分如何能够被恰当地划分。所有这些作家都认为,宪法设计并非完全随机或个人偏好的问题。他们通常认为,基本的设计原则约束着每个国家或组织的每一部宪法。关于这些指导原则,每一部都建立在前人的概念之上。 后来的奥瑞斯提斯·布朗森(Orestes Brownson)的作品将努力解释宪法设计者的目标是什么。在某种意义上,布朗森认为有三种“宪法”在起作用:第一种是所谓的“自然法”,即整个自然界的宪法。在建立政府之前,一个社会会形成一个社会契约,从而产生第二种,即社会宪法,它又产生了第三种,即政府宪法。第二种将包括公开宣布的惯例,在那里做出决定,然后根据既定的程序标准来执行。每部宪法都必须与之前的宪法兼容,并且必须基于社会发展或宪法批准的历史行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布朗森的观点,国家是一个有效控制一个明确定义的领土的社会。在该领土上的存在就意味着同意一个设计良好、书面的政府宪法,如果该宪法的规定与环境或社会的宪法相冲突,则可能被视为“违宪”。根据布朗森的观点,民主宪法也必须经过精心起草和实施才能合法。仅仅批准并不能赋予这种权力。 除了所有的政府宪法之外,其他作者还声称,类似的因素也适用于私人组织的法律。那些令其成员满意的宪法包含某些部分,这些部分至少相互相似,这并非偶然。相反,那些建议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规定可能会被忽略,留给政策考虑。那些引起特定类型问题的规定被认为需要有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额外规定。无法解决的分歧常常源于与布朗森和其他人所能感知到的自然和社会基本“宪法”相冲突的规定。 创建一部作为国家治理规则的书面宪法,已被视为一种“元游戏”,在这种游戏中,游戏的目标是识别能够最有效地平衡正义、自由和安全需求的设计和条款。 政治经济学理论将宪法视为合作机制,有助于公民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如果民众能够在宪法受到侵犯时组织起来回应警察官员,政府将有动力维护宪法赋予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行政权力,而不是普通民众,负责维护宪法。由于统治者不能自己执行政策,他们必须依赖各种机构(军队、法院、警察部门和税务征收员)来执行。因此,个人可以通过拒绝与当局合作来直接削弱当局的权力。因此,宪法可以用统治者和强有力的管理者之间的一种自我执行的均衡来描述。 下一主题成本会计定义 |
我们请求您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以获取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