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定义2025年3月17日 | 阅读 12 分钟  联邦制联邦制是一种混合和复合式的政府形式,它在一个单一的政治体系内,将权力分配给中央政府(“联邦”)和政府实体(省、区、州、领地或其他子单位政府)。我们现在所知的联邦制,最早出现在组成旧瑞士邦联的国家联盟中。 - 联邦制不同于邦联制,在邦联制中,整体政府层面从属于区域层面;也不同于单一制系统内的权力下放,在单一制系统中,地方政府层面从属于更广泛的层面。
- 更集中的一面是单一制国家内的权力下放,而更分散的一面是邦联制,它代表着区域合作或分离道路上的核心形式。
- 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加拿大、德国、印度、伊拉克、马来西亚、墨西哥、缅甸、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俄罗斯、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美国,都是联邦或联邦省份或国家的例子。有人认为,欧盟是跨国框架下联邦制或“联邦国家联盟”概念的第一个实例。
概述“联邦制”和“邦联制”这两个词的词根是拉丁语“foedus”,意为“条约、协议或契约”,它们的早期共同含义是基于条约的主权国家之间的简单联盟或政府间联系。因此,最初它们是同义的。在这个意义上,詹姆斯·麦迪逊所说的“既非国家也不是现行宪法,而只是两者的结合”适用于新的美国宪法。在美国,联邦制的定义将在随后的几年中发生变化,其力量加强,以特指在费城会议上形成的创新的复合政治体系,而邦联制的定义将保持为国家联盟。 起源当今,“联邦制”最常用于狭义上指代一个国家政治体的内部组织结构。然而,政治学家们更广泛地使用这个词,他们谈论的是“一种多层级、多元化的政治和社会存在观”。 - 联邦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表现为国家之间的联盟。古希腊的雅典领导的联盟是联邦制的先驱。
- 与古代坚持保持独立的所有希腊城邦不同,政治格局的变化迫使许多城邦进行合作,即使冒着放弃部分主权的风险。
- 随后的国家联盟包括:荷兰联省(1579-1795年)、德意志邦联(1815-1866年)、被称为美利坚联盟的第一个和第二个美国联盟(1781-1789年),以及被称为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三个和第四个美国联盟。
- 荷兰联省(1579-1795年)、第一个和第二个瑞士联邦(1291-1798年和1815-1848年),以及德意志邦联(1789-1865年)。
 政治理论在当代联邦制下,中央政府和省/州政府都负有行政责任,这是一种基于民主价值观和制度的政府形式。根据具体语境,“联邦主义者”一词可能指代全球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联邦化”一词表示不同的政治程序,并且是依赖于语境的。 政治理论中公认存在两种主要的联邦化形式: - 整合性或聚合性联邦化:例如,通过建立新的联邦来整合非联邦政治实体,将非联邦实体吸收到已存在的联邦,或者将邦联转变为联邦。解体性联邦化。
- 从单一制国家中统一联邦
采纳原因- 根据丹尼尔·齐布拉特的说法,学术文献中似乎存在四种相互对立的理论依据来解释联邦制度的建立。
- 意识形态理论认为,联邦制更容易在那些具有更强大意识形态立场、倾向于权力下放概念的社会中被采纳。
- 根据文化历史理论,政府制度在拥有民族或文化多样性的人口中更容易获得普及。
-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联邦制是由于中心与外围之间的一种交易而发展起来的,在这种交易中,双方都无力单独统治对方,也无法从中心分离。
- 根据“基础设施权力”理论,当一个潜在联邦的组成部分已经拥有发达的基础设施时,联邦制更有可能形成。
- 根据伊曼纽尔·康德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建立“可以由任何一群恶魔来解决”,只要他们有一个适当的宪法,将相互竞争的派别置于相互制约和平衡的体系中。联邦对于各个国家来说尤其必要,以防范冲突的风险。
- 联邦制度的支持者一直认为,联邦制度的权力分享特点可以减轻内外部安全风险。联邦制通过允许广泛多样的州,从而减少了通过中央集权行使权力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可能性。
示例- 许多国家采用了具有不同程度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联邦治理体系。这些国家包含三个或更多独立区域行政机构的联邦体系,可以被归类为多区域或极简联邦。极简联邦是指只有两个次联邦实体的联邦。它们也可以根据其政治体进行分类,例如国家、联邦、共和国、省或酋长国体系。另一种考察联邦国家的方法是将它们分为整个领土都是联邦的国家,以及联邦部分构成其总面积一部分的国家。虽然有些政治体系是超国家性的,例如欧盟,而另一些则是国家体系。
- 联邦制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极端:一方面,一个强大的联邦国家几乎不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几乎完全是单一制;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可能只是名义上的国家联盟,运作方式更像邦联。例如比利时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情况,联邦制可能只有两到三个内部区域。
- 与许多其他国家一起,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国的政府根据联邦主义思想构建。
- 加拿大的联邦制通常意味着抵抗那些提倡主权独立的团体。
- 加拿大政府于1999年成立了联邦论坛(Forum of Federations),这是一个分享联邦和正在联邦化国家最佳实践的全球网络。联邦论坛总部设在渥太华,其合作伙伴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巴西、埃塞俄比亚、德国、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和瑞士。
权力划分- 联邦的宪法通常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对于其他政府的权力范围。几乎所有国家都允许地方自治,但在联邦制中,组成州宪法保障的自治权更为牢固。组成州有时也有自己的宪法,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但在发生争议时,联邦宪法通常具有优先权。
- 几乎在所有联邦制国家,外交政策和国家国防是中央政府的专属权力。根据联合国定义,如果不是这样,联邦制就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各州仍然有权在全球范围内独立行动。这项特权最初是为了换取巴伐利亚州同意加入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而提供的。
- 当一个联邦的每个主权国家都拥有平等的权力时,我们称这种情况为“对称联邦制”。在非对称联邦制下,各州被授予不同的权力,有些州比其他州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这通常是为了承认特定地区或区域内独特文化的存在。
- 在西班牙,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和加利西亚人领导了一场争取承认其民族独特性的历史运动。这场运动最终形成了纳瓦拉、加利西亚、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地区等“历史社群”。
- 为了处理他们独特的身份认同并安抚地方民族主义倾向,以及出于对他们过去一些历史权利的尊重,他们比其他西班牙地区或自治社区拥有更多的权力。
- 但严格来说,西班牙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拥有不对称的权力下放政府体系,而不是联邦制。
- 联邦制在其历史演变中,往往会随着联邦政府获得新权力(有时是为了应对意料之外的情况)而发生从组成州向联邦政府的渐进式权力转移。
- 联邦政府获得新权力可能需要正式的宪法修正案,或者法院可以对政府现有的宪法权力进行更广泛的解释。
- 由于联邦通常分为两个层级:中央政府和区域(国家、省和地区),因此很少讨论第三层级或后续层级的行政和政治机构。巴西是一个例外,因为1988年的法律将联盟、州和市设为联邦的三个独立组成部分,形成了一个三方体系。每个州又划分为市(municipality),每个市都有市长、立法委员会,并享有一定程度的联邦和州政府自主权。
- “组织法”是治理每个城镇的“小型宪法”。墨西哥是一个中间例子,联邦宪法授予市完全自治权,它们的自治实体(“自由市”)地位由联邦政府确立,且不受州宪法的影响。
- 此外,联邦宪法规定了哪些权力仅归属于市,而不是组成州。然而,市没有民选的立法机构。
- 联邦制常常利用作为国家联盟但同时又是国家(或拥有国家要素)的内在悖论。例如,美国宪法的设计者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9号中写道:“它是两者的结合,严格来说既不是一个国家也不是一个联邦宪法。它有一个联邦的基础,而不是国家的基础,它从联邦和国家来源汲取部分权力,同时行使其日常职责。”
- 这是因为在美国,各州保留了它们未自愿让与联邦的所有主权权利。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重申了这一点,即保留所有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和权力归属于各州和人民。
两院制大多数联邦政府都内置了保障措施,以保护其组成州的权利。可以通过直接在国家政治机构中代表组成州的政府来使用一种名为“州内联邦制”的策略。类似于美国和澳大利亚参议院的情况,每个州都由相同数量的参议员代表,而不管其人口多少,联邦上议院可能基于特殊的分配系统建立。 上议院的成员也可以由成员州的立法机构或政府直接选出,正如1913年之前的美国那样;或者它们可以由州立法机构本身选出,正如德国联邦议院和欧洲理事会的情况那样。虽然有时仍会保证各州拥有一定数量的最低成员名额,但联邦立法机构的下议院通常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并根据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政府间的联系在加拿大,各省代表地方利益并直接与联邦政府谈判。尽管未载入宪法,但该国事实上的最高政治论坛是国家元首与各省省长之间的总理会议。 宪法修改- 在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的修正过程通常是特殊的。这可能确保组成州能够行使自治权,而无需其批准,同时仍然代表国家的联邦结构。
- 在澳大利亚和瑞士修改宪法的公民投票中,除全国选民的批准外,提案还必须获得每个州或州(canton)多数选民的批准。
- 后者在澳大利亚被称为双重多数。
- 此外,一些联邦宪法规定,某些宪法修改需要所有州或特定州的普遍批准。根据美国宪法,任何州不得在未经该州同意的情况下被剥夺平等的参议院代表权。
- 在澳大利亚,一项拟议修正案如果特别影响一个或多个州,则必须在每个州的公民投票中获得多数票。加拿大宪法中任何改变君主职能的变更,都必须得到所有省份的一致同意。根据德国基本法,任何旨在取消联邦制度的修正案都是不允许的。
更专业术语- 联邦系统中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相对财政地位和财政关系被称为财政联邦制。
- 形式联邦制(也称为“宪法联邦制”)是指载于成文宪法中的权力划分,这可能与该系统如何实际运作相符,也可能不符。
- 在欧洲大陆的传统中,“行政联邦制”一词指的是组成单位“执行”或管理联邦层面制定的法律。而在英语传统中,它指的是联邦系统中各个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政府间关系。
- “Geschlechtschaltung”(从联邦制转变为更统一或完全单一制的政府形式)一词从德语借用,意为从交流电改为直流电。
- 在纳粹时期,历史上的德国各州在形式上基本得到保留,但它们的宪法权利和主权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Gau系统。更广泛地说,“Gleichschaltung”一词描述了政治整合。
- Defederalize(去联邦化)是指退出联邦政府,例如将权力从国家层面转移到州或省。
欧洲 vs 联合国- 在欧洲,“联邦主义者”一词描述了那些主张拥有分散在区域、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中央集权政府的人。大多数欧洲联邦主义者支持在欧盟内部继续保持这种趋势。虽然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存在邦联和联邦政府的一些实例,但当前的联邦制体系出现在二战后的欧洲,温斯顿·丘吉尔1946年在苏黎世的演讲是其中一项关键努力。
- 在美国,“联邦制”最初用来描述一个更强大的中央政府的想法。在制定美国宪法期间,联邦党人主张一个更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反联邦党人”则倾向于一个较弱的政府。这与现在在欧洲和美国使用“联邦制”的方式大相径庭。这种差异源于“联邦制”在政治光谱上的位置,介于邦联和单一制之间。在《邦联条例》下,美国是一个松散的联盟,中央权力有限,而美国宪法取代了它。
- 欧洲的“联邦制”比北美更倾向于一个较弱的中央权力,因为它拥有比北美更长的单一制政府历史。这个词的当前美国用法与欧洲的含义非常相似。一些人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不断增长,导致国家比美国建国先辈们设想的要统一得多。大多数支持政治上“联邦制”的美国人反对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尤其是在法院方面。
- 美国宪法实施了一种全新的政府形式,允许在两个政府层级同时进行民主参与,这催生了现代联邦制的理念。
- 在美国,联邦制是通过在十三个独立国家的现有区域权力之上叠加一个两院制政府来实现的。这个总政府包括一个按人口比例分配的代表院和一个由两名代表组成的平等政府代表院(参议院)。因此,两个政府层级首次被置于协调关系中,每个层级都在成文宪法和法律体系下拥有明确的权力范围。
- 肯尼思·惠尔(Kenneth Wheare)指出,美国的两级政府首次“共同至高无上”。
- 在这样做时,他反映了美国建国元勋詹姆斯·麦迪逊的观点,他认为各州在联邦政府方面是“至高无上的不同和独立的组成部分”。
- 在欧洲,支持拥有分散在区域、政府和国际层面的中央集权政府的人被称为“联邦主义者”。有人认为,由于联邦制赋予某些群体在地方层面制定法律的能力,联邦制和其他形式的领土自治是组织民主结构以减少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流血冲突的有效方式。然而,其他学者认为,由于联邦制会产生准国家,它可能导致国家分裂和国家崩溃。其他人则证明,只有当需要促进跨区域政治党派竞争的机制时,联邦制才会导致两极分化。
- 在国际谈判的背景下,联邦制有时被视为“整合多个国家、民族或好战方(它们都可能担心被一个过度强大的核心统治)的最佳方案”。
- 然而,一些对联邦法规持谨慎态度的人有时认为,更大的区域自治可能导致分裂或国家解体。例如,在叙利亚提出的联邦化建议之所以未能成功,部分原因是“叙利亚人担心这些边界最终可能与交战方已经划出的边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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