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认与承认的区别

2025年3月17日 | 阅读11分钟

在法律论述中,自白(confession)和承认(admission)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这两个原则均源自1872年的印度证据法,是排除古老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规定,非基于直接观察或经验的陈述是无关的。然而,在这种法律背景下,承认和自白的区别需要仔细考虑。

Difference Between Confession and Admission

最基本的承认,是指承认或接受某事实的有效性。它是一个人的自愿披露,表明了对陈述中固有的真实性的认识。然而,承认并不总是意味着有罪或承担责任。相反,它代表了对当前情况事实真相的让步。

相比之下,自白代表了对罪行的深度承认。这是被告人郑重承认自己参与了犯罪行为。与承认不同,自白具有深远的影响,是对涉事人员不当行为的严厉指证。

至关重要的是,尽管自白和承认都需要承认真实性,但它们的法律含义截然不同。自白是无可辩驳的证据,能够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行。相比之下,虽然承认表明了事实的准确性,但它们不像定罪那样具有同等的分量。它与自白不同,因为它没有明确承认罪行,而后者的确如此。

自白和承认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它们在司法情境中的不同意义。自白是令人信服的证据,可以永久地确定被告人的命运。相比之下,虽然承认能证明真实性,但其定罪的威力却不及自白。它仅仅是对真实性的承认,而不带有自白所具有的毁灭性含义。

走法律程序就像试图解开一个网。这是一个全新的世界,不仅仅是复杂的问题。你知道,我们对法庭程序的理解,经常受到我们在电视或电影中看到的悬疑、戏剧性和错综复杂场景的影响。然而,真相是什么?可能更精彩,但。

无论您处理的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现实中的法庭程序都耗时且极其复杂。由于有如此多的规则、程序和阶段,许多人都不愿意将他们的问题诉诸法庭。

然而,事实是,每种治疗都有其目的。它们通过仔细调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来确保公正。然而,对于不熟悉法律术语的人来说,它可能令人困惑,并将其视为一种外语。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英国殖民统治的法规为基础的。因此,我们许多法律——例如1872年的印度证据法和1908年的民事诉讼法——都带有强烈的殖民地遗产,这并不奇怪。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证据,它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主要组成部分。这就是整个案件所依赖的。因此,1872年的印度证据法就变得很重要。该法案规定了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类型以及如何处理证据的指南。

该法案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承认”。当证据在法庭上提交,并且法官认为其可信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无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记录的,区分“承认”和“自白”都很重要。

你看,自白是完全不同的。当有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责任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但是承认呢?这更多地涉及到承认与当前情况相关的某项事实。

在每一起法律案件的核心都 lies 证据,它是判决的基石。根据1872年印度证据法,这项立法规定了证据的类型、收集规则以及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规程。值得注意的是,证据出示的一个关键方面被包含在“承认”一词中。当证据被提交到法庭并随后被接受为有效时,它就被认为是“可采纳的”。证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记录形式呈现,但务必区分“承认”和“自白”,因为这两个词在法律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

Difference Between Confession and Admission

自白

想象一下你做了一些坏事,比如未经允许拿了朋友的玩具。自白就是你向朋友承认你拿了那个玩具。在法律领域,当某人正式承认违法行为,例如盗窃或伤害他人时,就会发生自白。

在更严重的例子中,想象某人被怀疑从商店盗窃。如果他们告诉警察,“是的,我拿了那些东西”,那就是自白。这相当于说:“我有罪,我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

在司法情境中,自白极其重要,因为它们被视为高度可信的证据。如果某人承认了犯罪,他们之后很难撤回声明。自白可以在法庭上发生,被告人在法官面前承认犯罪,或者在警方审讯期间发生。

与承认一样,自白也可以是司法性质的或非司法性质的。在Sahoo诉北方邦案中,有人听到被告人亲口承认杀害了他的女儿。此自白被认定为重要证据。

第 24 条

根据《印度证据法》第 24 条,某些承认被认为不相关。这包括在胁迫、恐吓或承诺下获得的承认——尤其是当它们是向官员提供的。

为了被接受,自白必须满足几个要求,包括与当前指控相关,并提供某种收益或好处。在法律上,非自愿提供的自白被视为虚假。

根据R诉Middleton案,1974 QB 191 CA,政府官员被认为处于权力地位,因为他们可以影响起诉的进程。任何威胁的损害都应该是暂时的,承诺的好处必须是现实的,并且能够说服被告人他们将从中受益。

警方制作的自白明确包含在《印度证据法》的第 25 至 30 条中。

第 25 条

根据《印度证据法》第 25 条,向警官作出的自白无法核实或不相关。这一条款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在警方羁押期间作出的自白可能会被强迫或通过酷刑胁迫。

然而,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向非警官作出的自白毫无意义,仅仅因为有警官在场。只有口头自白,无论是口述的还是在初次报案(FIR)中作出的,才受此条款约束。进一步的承认仍可作为支持主张或事实的证据。

第 26 条

与前一条规定类似,第 26 条规定,任何由警方羁押的人所作的自白都不能作为证据。这一条款认识到,在涉及警官的情况之外,也可能获得虚假自白,例如在人们处于压力或恐惧之下时。

警方羁押包括在警察局内被拘留的情况,还包括个人在家中、车辆中或公共场所受警方管辖的情况。只有当自白是在治安官面前作出的,才会被打破,此时才可以被接受。

第 27 条

第 27 条确立了第 26 条的一项例外。它规定,即使陈述是通过胁迫获得的,如果它有助于发现与犯罪相关的某项事实,它就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

必须有证人在场以核实这些追回物品的合法性。在Mohan Lal诉Ajit Singh案中,当罪犯被捕时,他提供了赃物的下落,赃物在六天内被找到。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一陈述很重要,从而判处被告犯有抢劫和谋杀罪。

正如在Satish Chandra Seal诉Emperor案中确定的那样,一名被告人的陈述不能用于指控另一名被告人。

第 28 条第 28 条规定,如果第 24 条定义的诱惑、威胁或承诺被消除,那么后续的自白就变得相关。在这种情况下,自白被视为自愿且自由的。

第 29 条

根据保密誓言作出的自白,与不带偏见的承认中的陈述不同,可在法庭上被采纳。由于法律关注的是自白是否自愿,即使存在欺骗、欺诈、醉酒或回答未经授权的问题,它也可以被接受。

R诉Maqsud Ali案中,被告被单独留在房间里,他们认为没有人看到,但结果发现该空间配备了隐蔽的录音设备。记录下来的自白被接受为相关且合法的。

在多人共同被控同一罪名的案件中,适用《印度证据法》第 30 条。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一名同案被告的自白作为对该被告及其同案被告的证据。自白可能会牵连被告以及其他人。

Kashmira Singh诉MP邦案中,一个名叫Gurbachan的男子和另外三个人被控谋杀一名儿童。Gurbachan的自白帮助检方拼凑了犯罪细节,导致Gurbachan被定罪,Kashmira Singh被处死。

然而,Kashmira Singh上诉至最高法院后被宣告无罪,因为最高法院认为,未经佐证的自白不足以剥夺一个人生命权。

自白可分为两类

  • 司法自白:在法庭上或由治安官记录的自白称为司法自白。
  • 非司法自白:在警方或其他任何人(法官和治安官除外)之前作出的自白。

自白:优点和缺点

好处

  • 承认一个人的行为或信念可以带来精神上的解脱,摆脱羞耻或内疚。
  • 通过自白,一个人可以净化自己的良心,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并承担起责任。
  • 向某人自白可以加强人际关系,并在关系中恢复信任。

缺点

  • 自白可能令人不适或尴尬,尤其是在涉及私密或敏感行为或想法时。
  • 如果你承认罪行,可能会有人得知你所说的话,这可能会侵犯你的隐私。
  • 承认可能会损害人际关系,尤其是在你承认的对象反应消极或将此事告知他人时。

承认

现在,我们来谈谈承认。承认比自白更宽泛一些。它就像表达关于某个情况的真实陈述,但不一定意味着你做了一些坏事。

例如,假设你不小心损坏了朋友家里的一个花瓶。告诉你的朋友,“我打破了花瓶”,就是一个承认。你承认了一个事实——你打破了花瓶——但你并没有声称你是故意这样做的,或者你犯了任何罪。

从法律角度来看,承认的作用类似。当某人承认与法律事务相关的事实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可能发生在法律诉讼中,例如合同纠纷,或者在刑事起诉中,某人承认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地点。

与自白不同,承认并不总是意味着某人自动有罪。它们只是帮助澄清情况的陈述。承认具有互惠作用。当诉讼一方作出被视为承认的声明时,另一方可以使用该声明来反驳另一方的诉求或加强己方的立场。为此,另一方需要证据来反驳该陈述。

承认:优点和缺点

好处

  • 披露一个事实可以提供即时、令人信服的证明。
  • 一个人可能会认为个人的承认比其他形式的证据更可信。
  • 承认可以通过消除对进一步证词或证据的需求来简化法律程序。

缺点

  • 一个人的承认可能在法庭上被用来对抗他们,甚至作为对他们不利的证据。
  • 如果一个人透露了对方可能在纠纷中利用的重要细节,其谈判能力可能会减弱。
  • 承认罪行或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一个人的声誉和未来机会。

自白与承认的区别表

比较基础自白承认
含义被告承认犯罪的正式声明。对正在讨论的事实或诉讼中的重大事实的承认。
程序仅限刑事民事或刑事
相关性必须是自愿的才相关。不一定自愿也相关。
撤回可能不可能
由...作出被告任何人
用途总是对作出声明的人不利。可以代表作出声明的人使用。
法律背景通常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发生。
证明通常被视为有罪的有力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可能需要更具说服力。
对案件的影响可能严重影响审判结果。根据情况可能影响案件。
法律代表通常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作出。可带律师或不带律师作出。
强制类型转换易受胁迫或压力。可在各种情况下作出。
举证责任可能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不一定转移举证责任。
自愿性必须自愿才可采纳。可能自愿,也可能不自愿。
范围通常仅限于有罪陈述。可以包含更广泛的陈述。
频率在民事诉讼中较少见。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更常见。
交叉质询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质询。可接受交叉质询。
法律后果可能导致定罪和判刑。可能产生法律后果,但不一定。
佐证可能需要佐证才能采纳。佐证可以增强其可信度。
动机通常受各种因素驱动。承认的动机可能有所不同。

结论

最终,由于自白属于承认的范畴,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广泛的涵盖范围。因此,虽然并非每个自白都是承认,但反之亦然。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自白的情况下,定罪仅基于陈述;而在承认的情况下,则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定罪。

鉴于自白只是承认的一种形式,因此承认的范围比自白更大。自白和承认在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自白是一种无需支持文件即可直接作出的陈述。法院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来评估自白的合法性。相反,承认需要证据来支持任何形式的定罪,通常来自对方。

换句话说,在被告人自白后,检方无需继续证明其罪行;然而,如果被告人作出承认,对方必须提供证据来反驳该承认。

尽管有关承认和自白的法律非常明确,但由于法庭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情况,总会有重叠。这意味着法院将不得不就可用于进一步解释情况的承认或自白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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